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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斷機制與漲跌停板

2016-01-18
来源:香港商報

  顏安生

  近來,A股熔斷機制的話題成為市場熱點,由於2016年新年元旦假期之后A股恢復交易的第一天(1月4日)便上演熔斷一幕,而且僅僅兩天之后的1月7日在股市開盤不久又再次遭遇熔斷停市局面,一時間市場對熔斷機制議論紛紛,輿論幾乎是一面倒地批評熔斷機制不適合中國國情。美韓等實施熔斷機制2016年1月7日晚間,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發布通知,為維護市場穩定運行,經證監會同意,自1月8日起暫停實施指數熔斷機制。要知道,三大交易所發布指數熔斷相關規定的時間是2015年12月4日,而實施起始日為2016年1月1日,由於元月前三天為假期,熔斷機制真正實施的周期只有四天,因而,這一制度無論從實施日抑或從公布日作為起始點到取消之日,都稱得上是史上最短命的交易制度。

  眾所周知,熔斷機制也叫自動停盤機制,是指當股指波幅達到規定的熔斷點時,交易所為控制風險采取的暫停交易措施,具體來說,就是交易所設置一個熔斷價格,使合約買賣報價在一段時間內只能在這一價格範圍內交易的機制。熔斷機制并不是什麼新鮮事物,國外已有多個國家譬如美國、韓國等皆實施熔斷機制對股市可能出現的劇烈波動進行限制。

  美國是該熔斷機制的始作俑者,1982年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曾對標普500指數期貨合約實行過日交易價格為3%的價格限制,但這一規定在1983年就被廢除,直到1987年出現了股災,才使人們重新考慮實施價格限制制度。1988年10月19日,即1987年股災一周年,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與證券交易委員會批准了紐約股票交易所和芝加哥商業交易所的熔斷機制。但自美國實施該機制以來,出現因熔斷而停市的情况極為罕見。而A股引進熔斷機制之后只實施了四天,便二次觸發熔斷而停市,因而,有人戲稱熔斷機制在中國水土不服。

  兩制非適合所有資本市場

  其實,在A股實施熔斷機制之前,已經有了另外一種限制股市波動的機制,即漲跌停板制度。1996年12月13日內地發布了這一制度,并於1996年12月16日開始正式實施。漲跌停板制度規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股、B股)、基金、債券等各類證券在一個交易日內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超過漲跌限價的委託為無效委託。應該說,內地A股市場自實施漲跌停板制度近20年來,該制度在促進A股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保護投資者利益,防止交易價格暴漲暴跌,抑制過度投機等多方面都發揮了積極有效作用。

  與熔斷機制一樣,漲跌停板制度也是源於國外早期的證券市場,是舶來之品,只不過內地的漲跌停板制度與國外的相比,主要區別在於股價達到漲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而是在漲跌停價位或漲跌停價位之內的交易仍可繼續進行,直到當日收市為止。可以說,熔斷機制和漲跌停板制度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其宗旨都是為了限制股市的劇烈波動,抑制過度投機和炒作,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但從實施效果來看,A股市場和內地的投資者更接受漲跌停板制度。但是,香港既沒有熔斷機制,也沒有漲跌停板制度,從近十幾年港股運作的情况來看,除了亞洲金融風暴期間港股遭受重創之外,其他時間港股市場都表現平穩,看來,無論熔斷機制還是漲跌停板制度,并非適合所有資本市場。 

[责任编辑:李曉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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