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生
2047年,是個遐想無限的狂想曲嗎?
最新一期港大學生會刊物《學苑》,便以《香港青年時代宣言》為主題,刊載了一篇《我們的2047》,提出2047年「我們」有以下訴求:一、香港成為受聯合國認可的「獨立主權國家」;二、建立民主政府;三、全民制訂「香港憲法」。
50年不變不涉主權之變
其實,2047年是個什麼概念?
追本溯源,2047年乃源於《中英聯合聲明》的50年不變。《中英聯合聲明》的第一條和第二條,分別列明了中方及英方兩者的共同聲明: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祖國。到了第三條,則由中方聲明對港基本方針政策,里面包含共十二款,當中出現四個「不變」,包括「香港特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香港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而最後的第十二款,則總結以上各款的具體說明,將由全國人大以「基本法規定之,並在50年內不變」。據此可以看到,所謂的50年不變,乃指中方對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其中並不包括《中英聯合聲明》的第一條和第二條,即是香港主權屬於中國的事實。
到了基本法出現以後,50年不變就進一步成為香港這部小憲法的一部分,並以第五條具體列明:「香港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再次不難看到,50年不變並不涉及主權,僅僅針對了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兩套制度以及生活方式。
基本法有民主目標及修改程序
以上,就是50年不變的真正意義。
何況,50年不變,並不意味50年後要變,更莫說一定要變。事實上,不論是50年內,抑或是50年後,什麼可變、是否要變,以及怎樣去變,基本法實已作出相關規範。
先回應《學苑》文章第二個訴求,即建立民主政府。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已分別訂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最終達致普選產生的目標。眾所周知,相關改變不在50年不變的框架以內,否則,2017年和2020年又怎可以實現普選?當然,有人寧願原地踏步,則是另一個問題了。重要的是,《學苑》文章的相關訴求,根本毋須等待2047年就可以達到,關鍵只在我們香港本身罷了。
至於《學苑》文章第三個訴求,即全民制訂香港憲法,基本法第159條也列明了本法的修改權和修改程序,即須經港區人大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港區人大向全國人大提出,而在列入全國人大議程之前,要先由港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更重要的是,當中還有一個大前提,乃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與中央對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也就是說,基本法誠然可以改變,但就不是一個純粹的本地過程,更不能違反「一國兩制」等基本方針政策。
有見及此,對於《學苑》文章的「港獨」主張,答案自然不辯可知。基本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而基本法第23條亦明確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等行為。所以,顯而易見,「港獨」乃是違反中央對港既定基本方針政策的主張,不論2047年前,抑或2047年後,均是不可能實現的。
總的來說,根據基本法全文(包括關於50年不變的條文),2047年既不代表可以「港獨」,也不代表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可以推倒重來,這是跨越2047年後均不會改變的。
話說回來,《學苑》文章,到底也是認同基本法的,否則,又何須理會50年不變的規定呢?可惜的是,《學苑》文章大概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以為50年後一切可變罷了。
「非由我訂」不致「我必反對」
論法之外,《學苑》文章還提出,由於現時一代青年在《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制訂時仍未出世、沒能參與,故此要在2047年這個所謂的第二次前途問題的時刻參與其中。
這個說法,某程度上是不能盡然的。
為什麼?因為古今中外的憲制性法律,無可避免都是由第一代人所制訂的,由英國《大憲章》到美國《獨立宣言》及憲法皆然,而前者至今更差不多達到800年歷史了,後者也存在超過200多年,制訂過程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參與;難道說,凡此種種並非現時一代人所訂立的,都一定要完完全全地推倒重來,以至於每年均要提出修改嗎?蕭規可以曹隨,「非由我訂」的因,不必然導致「我必反對」的果。
重要的是,絕大多數憲制性法律,其實都設有自我修正的機制,好讓法律本身可以與時並進。然而,作為一套憲制性法律,所訂都是不輕易改變、不輕易動搖的重大原則;環顧世界,憲法修訂的情況少之又少,正是這個原因,社會主流都繼續認同接受相關憲制性法律。至於本港,如前所述,基本法亦有相關修改機制,無論哪一代人都可予以修改,但卻必須滿足相關修改權限和修改程序,不能輕易改變。
說到底,基本法清楚說明,2047年前什麼不變、什麼可變,以及2047年後什麼不變、什麼可變。2047年將會怎樣,一切還看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