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於27日獲得通過,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在草案審議中,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刪除“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等規定。這意味著在未來一定時期內,代孕行為仍將處於違規不違法的灰色地帶。學者指出,代孕不僅僅是簡單的生育問題,不能簡單地禁止或解禁。
中國代孕現狀
代孕,是指將受精卵子植入代孕媽媽子宮,由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懷胎一朝分娩”的過程。根據百科詞條,代孕包括四種類型:(1)精子、卵子來自夫妻雙方,借用代理孕母的子宮。(2)精子來自丈夫,卵子由第三方捐卵志願者提供,采用試管嬰兒的方式,由代理孕母懷孕生育。(3)精子、卵子均由第三方志願者提供,用體外授精的方式(人工授精或試管嬰兒),由代理孕母懷孕生育。(4)精子由第三方志願者提供,卵子由妻子提供,用試管嬰兒的方式,由代理孕母懷孕生育。
據相關報道,在中國,代孕已經成了一個利潤豐厚的地下產業鏈。在網絡上搜索“代孕”,可以發現大量提供代孕服務的中介機構。打開這類機構的主頁,都可以看到“代孕常識”“收費標准”“代孕媽媽報名”“捐獻卵子報名”等相似的板塊內容。而據統計,由於不孕不育等因素,每十對夫妻中,就有一對是潛在的“代孕客戶”。有需求就有市場,據稱最低花40萬元,就可以繞開相關規定,幫助客戶實現當父母的願望,從醫院、出生證明、選擇代孕母親、甚至在國外生產拿綠卡等一切環節,都有“專門機構”負責搞定。如果不差錢,還能選擇學曆高、容貌好的“優質”孕母(比如女大學生),甚至有機構打出廣告“一百萬包生男孩”。
一旦雙方達成意向,可以選擇人工授精、試管胚胎實現代孕,也可以自然代孕,即代理孕母與男性客戶通過直接的性接觸自然受孕。如果懷孕,需將孕母接到客戶家中“養胎”,出生後由客戶完成准生證、坐月子、支付傭金等一系列後續工作;如果懷孕不成功,在性行為完成後,客戶也需要按照約定的價格支付傭金。有數據統計,中國每年通過商業代孕誕生的嬰兒超過一萬個。
代孕導致的社會問題
自古以來,生育與婚姻“不可分”,生育過程始終與婚姻關系相伴隨。著名學者費孝通認為,進入文明社會以後,生育就由一種“生物現象”成為“社會的新陳代謝”。婚姻關系成為人口生育的社會形式。在中國文化中,存在著性生活、家庭生活與生育三位一體的傳統模式。代孕的產生,無疑打破了這種傳統,並且帶來一系列倫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挑戰。
從倫理上說,對於代孕產下的孩子,尤其是通過(有償)借精、借卵生育的孩子,最大的問題就是血緣關系的錯亂,以及由此導致的婚姻家庭乃至社會糾紛,還有涉及戶籍、財產的法律難題。在既往的新聞報道中,不乏代孕媽媽拒絕放棄孩子和客戶家庭認為人工授精生育的孩子是“野種”的案例。客戶與代孕媽媽通過直接性接觸來自然受孕,更是違反了法律和倫理道德,不利於婚姻家庭的穩定。在現實情況中,為了“延續香火”而不得不選擇代孕的家庭,絕大多數希望“包生男孩”,也就必然伴隨著墮掉女嬰的道德和法律風險。在代孕過程中,懷胎十月,不可避免會對代孕媽媽構成一定的風險,即使代孕成功,也可能隨之產生一系列情感和利益糾紛。比如,在孩子的繈褓期,自然而然會對代孕媽媽產生強烈的依賴性,這可能會影響到孩子的一生,如何處理這種似親非親的關系?然而由於代孕本身的“灰色”屬性,當事人的利益,都是沒有明確法律保障的,只能依靠君子約定。一旦發生違約,地下中介機構都是“打一槍換個陣地”,受害的只能是客戶和代孕母親。
此外,代孕還伴隨著一些更深刻的社會問題,在短時間內,都很難確定其影響。比如,試管嬰兒和人工授精帶來的性與生育的分離,是否會改變人類的自然生殖模式?生育和養育的分離,會否導致代孕孩子的社會身份危機?生育與婚姻家庭的分離,是否動搖了“孩子是愛情結晶”這一觀念?不論東西方,家庭都是社會的基本單元,如果有越來越多的單身人群跳過正常婚姻程序直接代孕產子,會對社會產生什么影響……在所有這些問題中,還有一點最容易被很多中國家庭所忽視,那就是代孕產業有把孩子變成商品的倫理風險。
禁止代孕?立法機關難決斷
12月21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計生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需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同時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對該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與會人員對草案第五條的上述規定分歧較大。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對於代孕不應一棒子打死,“禁止代孕”可改為“規范代孕”。還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此次修改計生法應當集中圍繞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決策進行——即“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積極開展應對人口老齡化行動”——而這一規定與全面實施二孩政策沒有直接關系,且有些問題還需要深入研究論證,建議刪去該條修改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並相應刪去與之相關聯的修正案草案第六條,即違反規定實施代孕等將受到相應處罰的規定。
刪除禁止條款不等於認可
事實上,也有委員支持“禁止代孕”入法。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帆表示,目前代孕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些沒有資質的醫療機構也在非法實施代孕,一些中介組織在“地下”非法采精、供精、采卵、供卵、搞代孕等。他強調說,目前對於代孕問題只有兩個部門規章做出了相關規定,因此本次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禁止代孕”條款寫入法律很有必要。
盡管最終的計生法修正案刪除了禁止代孕的相關條款,也並不意味著代孕受到了法律的認可。前衛生部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中,都明確禁止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實施代孕技術。買賣精子、卵子和胚胎的行為,也是政府明令禁止的。對於國內的地下代孕市場,從今年4月至12月,衛計委等12部門聯合開展了專項打擊行動,重點查處開展代孕行為的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查處開展代孕行為的社會中介機構等,清理和查處開展代孕宣傳和服務的互聯網絡、電視廣播、報刊雜志等,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的應用和醫療器械、藥品的流通、銷售情況進行監管。
對於代孕,很難一刀切
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依然嚴格禁止代孕,最典型的是法國,根據“人體不能隨意支配”的原則,通過了生命倫理法,全面禁止代孕,組織、策劃代孕的醫生還有被監禁的風險。部分國家采取折衷做法,禁止商業代孕,允許“人道代孕”。不過也有國家對商業代孕也大開綠燈,比如生育率明顯偏低的俄羅斯。總的來說,國家政策法律的制定,總是基於一定的思想理念和基本國情。
對於當下中國而言,無論是要單純滿足代孕背後“想要一個孩子”的需求也好,還是從政策全局出發,釋放人口紅利,緩解老齡化危機也好,讓代孕合法化似乎都是一種可以理解的預期。但另一方面,代孕又必然伴隨著種種社會問題,各種代孕機構也是泥沙俱下,亂相頻出,為了避免麻煩,禁止代孕也在意料之中。然而正如學者陶短房撰文指出的,代孕牽扯太廣,需要平衡方方面面的關系和利益,絕不僅僅是禁止和解禁的問題。“禁止”可能禁而不止,“規范”也可能規而不范。
“法無禁止即可為”,眼下的代孕是個例外:一邊是法律的留白,一邊是行政機關的禁令和打擊。這樣的尷尬處境肯定不能一直持續下去。否則的話,不僅無助於遏制地下代孕產業中的亂象,對於那些希望通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來生育孩子的不孕不育夫妻以及高齡失獨家庭而言,都是一種無形的傷害,指望不上資源有限、人滿為患的正規醫療機構,他們唯有花錢買方便,求助地下代孕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