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營網注】據財政部門測算,到今年末,地方政府債務余額限額16萬億元,債務率預計約為86%,低于100%的風險警戒線,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調研顯示,現行財政體制下,地方政府財力普遍不足,越到基層困難越大,各級地方財政能夠安排用于還債的資金極為有限。
調研報告指出,雖然地方舉債投資形成一批資產,但變現能力較弱,地方政府償債仍主要靠土地出讓收入和“借新還舊”,房地產市場走弱,“影子銀行”日益收緊,使還債能力明顯減弱。此外,地方存量債務利率大多在7%以上,有的甚至超過20%,據估算,各地每年利息支出就達近萬億元,有地方甚至連債務利息也無力償還,有的地方已經連續幾年出現逾期債務。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國務院昨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去年末地方政府債務率86%,風險總體可控,但個別地區存在發生局部風險的可能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調研報告顯示,有地方已無力償債,還有地方通過舉債來發放養老金,至今沒有一個地方或個人因違規舉債被問責。
個別地區存在局部風險的可能
當前地方債風險有多大?昨天上午,財政部副部長張少春受國務院委托作關于加強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報告時提到,據初步測算,2014年末地方政府債務的債務率為86%,風險總體可控。
國務院報告同時指出,因經濟下行,財力增長放緩,特別是土地出讓收入持續下滑,地方償債能力下降,一些地區債務規模較大,個別地區存在發生局部風險的可能性。
此外,“明股暗債”等變相舉債行為時有發生,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任務艱巨。張少春指出,融資平臺自身“造血”能力較弱,與政府的關系短期內難以厘清,或有債務處置涉及面較廣、情況復雜,加大處置難度。
對此,報告提出5項應對措施,包括履行政府存量債務償債責任,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產,政府或有債務中,違法違規擔保的重新修訂合同,依法解除擔保關系,確需政府代償的,依法對原債務單位及有關責任方行使追索權。
發現問題要一查到底終身問責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調研報告中建議,中央要明確不救助原則,不對地方政府債務兜底、買單,具體使用債務資金的地方政府負有償債責任,地方政府難以自行償還債務時,本級和上級政府要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機制。
報告提出,要破除“現任舉債不還債”、“新官不理舊事”等亂象,對今后舉債中發現的問題一查到底,將領導干部任期內地方政府債務指標納入考核體系,離任審計,終身問責,對債務規模較大、債務風險較高的地區開展專項調查,處理一批典型案件和個人。
追問
地方債規模有多大?
今年五分之一債務將到期
截至2014年末,全國地方政府債務余額15.4萬億元。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地方債務限額16萬億元。
當前市縣級地方債最多,占八成以上;從地域看,東部借債最多,其次是西部地區;最主要的舉借主體是融資平臺,其次是政府部門和機構;地方債中有一半是銀行貸款,今年有五分之一的債務將到期;從用途看,市政建設、交通運輸和土地收儲三項約占54%。
地方債規模是否可控?
一些地方變相舉債
調研報告指出,舉債往往給本屆政府帶來政績,而償債責任大多留給下屆政府或寄望于上級政府救助,舉債權利與償債責任脫節,“重借輕還”傾向尚未扭轉,控制債務規模增長難度較大。
一方面存量債務規模較大、增長較快,另一方面新增債務需求仍較大。一些地方還存在變相舉債現象。報告提到,有地方依舊通過城投債等方式籌集資金,其中相當一部分轉化為政府債務;有地方財政與銀行、國有企業等合作成立基金,運作中行政色彩較多,未來可能會在現行法律和政策框架外出現“變相債務”;有地方仍違規通過融資平臺舉債,違規出具承諾函或提供擔保,違規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
地方有能力償債嗎?
地方財政用于還債資金極為有限
據財政部門測算,到今年末,地方政府債務余額限額16萬億元,債務率預計約為86%,低于100%的風險警戒線,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調研顯示,現行財政體制下,地方政府財力普遍不足,越到基層困難越大,各級地方財政能夠安排用于還債的資金極為有限。
調研報告指出,雖然地方舉債投資形成一批資產,但變現能力較弱,地方政府償債仍主要靠土地出讓收入和“借新還舊”,房地產市場走弱,“影子銀行”日益收緊,使還債能力明顯減弱。此外,地方存量債務利率大多在7%以上,有的甚至超過20%,據估算,各地每年利息支出就達近萬億元,有地方甚至連債務利息也無力償還,有的地方已經連續幾年出現逾期債務。
債務風險能防控嗎?
個別地方通過舉債發放養老金
據現行規定,市縣級政府要由省級政府代為舉借,調研報告指出,這種舉債融資機制使舉債權利與還債責任脫節,造成上級政府需要對下級政府的負債背書,基層政府作為債券資金的使用者和責任人,沒有獲得足夠的舉債融資權限。
在或有債務方面,報告指出,除已經統計的融資平臺等或有負債外,社會保險欠賬、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等也可能轉化為政府債務。調研發現,個別地方甚至通過舉債來發放養老金。
問責機制為何沉睡?
至今無人因違規舉債被問責
調研報告顯示,目前問責機制沒有有效建立。盡管新預算法和國務院文件規定,地方政府違法舉債或擔保的,一律不得安排財政資金進行償還,并對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但缺少具體可操作的落實機制,至今沒有一個地方或個人因為違規舉債被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