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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變無期有哪些程序

2015-12-15
来源:搜狐

  導語: 據媒體12月14日報道,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死緩的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和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緩的薄穀開來,已分別獲得刑罰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由死緩改判無期徒刑。減刑案件公示均由北京市高院於11月16日發布,公示期至11月20日結束。

  死緩為何改無期

  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劉志軍於2013年7月8日被判死緩,9月11日交付秦城監獄執行勞動改造,死刑緩期執行已執行兩年。據秦城監獄提請減刑的建議書,在服刑改造期間,“罪犯劉志軍沒有故意犯罪,能夠主動認罪服法,自覺接受教育改造……”此外,其撰寫的文章《我對所犯罪行的反思與剖析》被監獄評為二等獎。因服刑改造表現較好,劉志軍在2014年度還獲得監獄勞動改造積極分子獎勵。

  薄穀開來於2012年9月3日被判死緩,2012年9月12日送押監獄服刑改造。死緩執行也已滿兩年。據燕城監獄的提請減刑建議書,薄穀開來“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按照《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要求自己;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成績合格;在勞動中,服從分配,按時完成勞動任務。在死刑緩期執行考驗刑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於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獲表揚3次。”

  綜上,二人所在監獄分別提出建議,將他們由死緩改判無期,是符合刑法規定的。

  減刑及公示的司法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在二年緩期執行期滿時,所在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後,書面提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認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曆次減刑情況、執行機關的建議及依據。公示應當寫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見的方式。公示期限為五日。

  對劉志軍的減刑建議是由秦城監獄在10月26日提交給北京市高院,後者於11月16日發布審理公示,公示期到11月20日截止,剛好符合相關規定。而燕城監獄對薄穀開來的減刑建議早在一年前就已提出(落款日期為2014年9月25日),北京市高院到今年11月16日才發布審理公示,已經大大超出了“一個月內作出裁定”的時限。此外,燕城監獄地處河北,若嚴格依照前述規定,在該監獄內服刑罪犯的減刑案件,應由河北省高院來裁定。或許由於燕城監獄直屬司法部,加之薄穀開來的身份及所涉案件的特殊性,她的減刑案件,最終還是由北京市高院來裁定。

  值得注意的,目前媒體公布的還只是北京市高院關於審理劉志軍薄穀開來二人減刑案件的公示,並非最終決定減刑的刑事裁定書。法院的刑事裁定書都有固定格式,須注明編號、具體生效日期以及案件審理人員姓名等內容。不過據媒體報道,北京市高院已於12月11日分別作出了裁定,將二人的死緩改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變。

  死緩變無期後能否繼續減刑

  死緩改無期之後,如果在監獄裏表現良好,能否繼續減刑,要因人而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另外,根據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因貪汙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該條修正案被譽為“貪官緊箍咒”,徹底堵死了貪官通過減刑來“越獄”的後路。

  所以,薄穀開來今後若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的確還有繼續減刑的可能。根據最高法的相關規定,減刑應在無期徒刑服刑兩年以後。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而劉志軍是否能繼續獲得減刑,還是未知。因為劉志軍雖被公眾納入“貪官”之列,他的確切罪名卻是受賄和濫用職權,而刑法第九修正案中“終身監禁”的條款只針對貪汙罪犯。

  梳理近兩年落馬的“大老虎”,有一人基本符合享受終身監禁“待遇”的資格,那就是總後勤部原副部長穀俊山,他以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於今年8月10日被軍事法院判處死緩。

  還有哪些“老虎”被判死緩

  據媒體盤點,近年因貪汙受賄等罪名被判死緩的高官除了劉志軍,還有深圳市原市長許宗衡、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國開行原副行長王益、中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等。他們被判刑的時間早於劉志軍,按常理推斷,目前應該都已經改判了無期徒刑。不過在網上搜索,卻並未發現正式的相關報道,以至於有不懂相關法規的網友發問:他們是否已經被執行了死刑?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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