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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劉志軍和穀開來死不了?

2015-12-15
来源:沸騰

  原標題:為何劉志軍和穀開來死不了?

  或許,正是因為死緩沒有明確的量刑標准,導致了公眾陰謀論的出現。

  這些天的司法界頗不太平。

  掏鳥少年爭議未平,今天,大家發現薄穀開來和劉志軍獲得了減刑。

  今日(12月14日),北京高院對薄穀開來和劉志軍減刑案進行了公示。根據該公示,北京高院建議將刑期內“沒有故意犯罪行為”的劉志軍和薄穀開來的死緩減為無期。

  “無故意犯罪”的表述,在這樣的時間節點正好引來了公眾的質疑,“不容貪官”的公眾情緒被引燃。原本在司法上無法混為一談的幾個案件被混為一談,成了公眾情緒和司法判決之間秘密角力。

  議論簡單,但更重要的是,要在情緒、理性和信息之間尋找平衡。

  為何劉志軍和穀開來不會死,能在“輕描淡寫”中獲得減刑?死緩適用於誰?關於貪官的死緩,有太多問題需要厘清。

  曆史:最早只適用於“外國人”

  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含義為: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死緩的出現,最早可以追溯到1930年,在中共中央發布的《關於蘇區懲辦帝國主義的辦法的決議》中規定,“對外國人可以使用死刑緩刑”,即判處死刑後,可以在若幹時期內暫時監禁。

  到了1944年,《晉冀魯豫邊區太行區暫行司法制度》進一步闡述為“死刑保留”:對於應判處死刑而認為有可能爭取改造者,可判處死刑保留,保留期在1到5年。

  現行的比較成熟的死緩制度,起源於1951年的第一次“鎮壓反革命”中。

  毛澤東在《第三次全國公安會議決議》的修改意見中提出,“對於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雖然嚴重損害國家利益但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而又罪該處死者,應當采取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

  到了1979年,死緩制度最終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條第1款所確立。

  初衷:“怕殺錯了人”

  從這兩條看來,最早的死緩制度,源於鬥爭哲學中的工具理性。毛澤東後來曾對此有過解釋,“這是一個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錯誤”。

  作為在鎮壓反革命期間的政策考慮,死緩最開始的目的是“為防止殺錯人”和“爭取改造反革命分子”。盡管仍是功用主義,但這種工具主義的思考,卻在特殊曆史時期對於“濫殺”產生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劉志軍受審畫面。

  到後來,在相關法學研究中,死緩逐漸脫離了革命政治的曆史語境,轉入了刑罰的實證主義研究。

  有學者認為,“死緩是中國對世界刑罰制度的創造性貢獻”。

  說是創造性貢獻,恐怕是因為“死緩”代表著對“死刑”的謙抑。在呼籲廢止死刑的辯解理由中,“死亡”的無可修正性,一方面使得“冤殺”的錯誤無法再修補,另一方面,也剝奪了犯錯的個人不再有重新改過的機會。

  而看起來,死緩是對這兩條原則的修正。在緩刑期內,服刑人員可以繼續上訴調查,修正可能存在的冤案。

  趙作海冤案即為一例。當年法官認為證據存在漏洞,最後,判其“死緩”,留下餘地。最終,當被“殺死”的人10多年後再次出現,趙作海的冤案終於得到平反。

  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國內法學界對“死緩”制度大唱贊歌。

  變遷:劉志軍“鐵定”死不了?

  當年,劉志軍被宣判為“死緩”時,公眾齊聲感歎,“劉死不了了”。至少在民間看來,“死緩”幾乎被等同於“死不了”,而不再是“死刑”。

  原因在於,經過數次修訂後,死緩後繼續執行死刑的門檻被數次拉高。在今年《刑法第九次修正案》中,死緩到死刑的條件被改為: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於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限制減刑;重大貪官還可以在兩年後終身監禁(不予減刑、假釋)

  劉志軍和薄穀開來因“沒有故意犯罪”而獲得減刑,依據正在這裏。“不故意犯罪”就能減刑的門檻可謂極低,這些年,僅有極少數罪犯因為在死緩考驗期內“脫逃”等行為而被宣布“應當執行死刑”。

  現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在其1995年的著作《死刑通論》中,就曾表示“在實踐中99.9%的(死緩)犯人沒有被實際執行死刑”。

  從這個意義上說,公眾將“死緩”理解為“死不了”是有道理的。被關押起來的罪犯,其犯下嚴重罪行的幾率恐怕接近於零。

  爭議:貪官才能得到死緩?

  從死刑存廢上看,死緩是對死刑判決的謙抑,還曾在冤案平反中發揮緩沖作用。

  但“死緩”在公眾輿論中卻極少得到普遍贊許。公眾質疑的不是“死緩”刑罰本身,而是,究竟誰可以獲得“死緩”?

  在刑法條文中,死緩判決的前提要件是“必須處死”,卻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這個定義比較模糊。在學界研究中,曾提出過死緩的實質性適用條件,包括“有自首或立功表現”、“平時表現較好,偶然犯罪的”、“有一定過錯,並非全部責任”、“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沒有激起較大民憤”、“不會引發社會震蕩”等。

  為什麼貪官沒死?這是典型的公眾詰問。民間質疑有其邏輯:死,或者不死,有天壤之別。因此,輿論中有刻板印象:難道死緩是貪官的專利?

  或許,正是因為死緩沒有明確的量刑標准,導致了公眾陰謀論的出現。

  中國死刑相關數據並不公開,因此沒有權威數據可以解答公眾的詰問。

  但根據華東政法大學盧葦針對1999—2009年間的死緩案例不完全統計結果,貪汙賄賂罪中,死緩適用率為44.1%,其次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為36.1%。

  這一數據並不顯得異常,因為在貪汙賄賂罪中,犯人有更多的立功、檢舉機會,符合從輕處罰的條件,此外,貪汙腐敗並不會造成“立刻的社會動蕩和社會危害”等等。

  比如薄穀開來,在其死緩判決中有一條,“在檢舉他人犯罪中有重大立功表現”,因此,穀開來才獲得了死緩的機會。

  然後再到今天,穀開來因符合減刑條件,而獲得了繼續減刑的機會,避免一死。

  未來:應該以死緩代替死刑?

  或許,問題更應該推到死刑上去。死刑和死緩盡管同屬死刑,但實際效力卻天差地別。

  這些年來,廢除死刑的呼聲越來越高,從國際社會的實踐來看,死刑在刑罰中消失也是現代趨勢。

  因為死刑的不可逆性,以及在諸多實證研究中,死刑的“懲戒效果”被證實並不有效。何況死刑和死緩已在民間輿論領域造成了情緒和司法的對立。

  因此,國內也有學者提出,應當以死緩逐步替代死刑。從現實意義看,全面死緩有其現實道理。死緩可以修正死刑所帶來的不公正,無論是案件本身,還是弭平民意裂痕。

  樂觀地說,今年的第九次刑法修正,進一步提高了死緩到死刑的標准,或許是邁出第一步的前兆。

  而我們對死緩的質疑,深層來說,也部分潛藏著對“死刑”之不人道的反對。無論是林森浩還是劉志軍,從生命視角看,他們都擁有相同的權利。

  作者:胡涵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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