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徐健生、張新弘、溫培斌提起公訴,詳情如下:
貴州檢察機關依法對徐健生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貴州省紀委監委原派駐第十八紀檢監察組副廳長級專職紀檢監察員、一級巡視員徐健生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銅仁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健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銅仁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徐健生利用擔任黔西南州煤炭工業局局長,貴州省煤炭管理局政策法規處處長,貴州省監察廳派駐省能源局監察室主任,貴州省煤田地質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雲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張新弘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雲南省水利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張新弘(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雲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西雙版納州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新弘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西雙版納州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張新弘在擔任雲南省水利廳建設管理處副處長、農村水利處處長,雲南省政府督查室副廳級督查專員兼省中低產田改造辦公室主任,雲南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雲南檢察機關依法對溫培斌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雲南省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裁溫培斌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雲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臨滄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溫培斌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臨滄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溫培斌利用擔任雲南省委組織部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工作辦公室副主任、主任,雲投集團總裁助理、黨委委員、副總裁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