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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四人職彰法治順人心

2017-07-21
来源:香港商报

  路敏盈

  今屆立法會共有6人因為瀆誓而被取消議員資格,消息傳開,普遍認為判決公平公正,立法會少了這幾個「有破壞,無建設」的异類,正能量將得以上升,有利將更多的精力聚焦於經濟發展及改善民生上面。

  然而一些反對派頑固分子及「港獨」人物,卻不甘心失敗而蓄意反撲,除拋出反對派要「總辭」并威脅引發社會動蕩外,還公開替六人鳴冤叫屈,用十分具煽動性挑釁性的語言,宣稱他們是「市民通過選票選出來的議員,具有無上的權利,在立法會內所有言論行為不必對外負責,沒有選民的彈劾否決,政府無權取消他們資格,這是西方各國慣例」等等。

  各國對宣誓均嚴格規定

  這分明是一種錯引誤導,混淆視聽的欺騙。其實,不必說議員身負民眾的重託,他們都必須要以大多數選民乃至整個社會福祉為最大考慮,謹言慎行,盡忠職守。最起碼要有一個謙恭識禮,文明守規,有理有節的正面形象,而不是口沒遮攔,粗鄙低俗,胡鬧失態的市井無賴模樣。事實上,外國的立法機關同樣有宣誓規例,同樣有法例對議員言行作出規範。英國下議院要求當選議員就職時宣誓效忠英皇,否則不能領薪、不能辯論及表決、罰款500英鎊(約4700港元),甚至可被視如「已死之人」(As if they were dead)令議席出缺。

  英國下議院明文規定,對破壞下議院的特權、蔑視下議院權威的行為,該院有權予以懲處。其範圍主要包括:在院內搗亂,破壞議會秩序、拒絕就職效忠宣誓及拒絕向下議院的委員會作證、向下議院的委員會作偽證、干擾別人向下議院的委員會作證、阻礙議員進出議會大廈、議員蓄意向下議院說假話、對議員行賄、試圖威脅議員的行為、侵擾議員、發表誹謗下議院或議員的材料、過早泄露下議院委員會的議事、阻礙或攻擊正在執行任務的下議院官員;誹謗下議院議長、副議長的人品或公正等行為;下議院皆有權施加處罰。處罰的手段主要有:議長予以訓斥;驅逐出下議院,乃至剝奪其議員資格。

  德國政府也明文規定:「因拒絕宣誓的議員必被免職。如果他拒絕履行法律所規定的就職誓言,或者拒絕履行代替就職誓言而規定的誓約,那麼該議員必須被免職。」

  在我國,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明確要求「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文件并規定,對於不執行宣誓制度或者不履行宣誓承諾的,應當規定其法律責任。比如,對已經任職但沒有宣誓的,規定不得到職,規定其履職行為無效;對不履行宣誓承諾的,可以通過法定監督方式對其進行監督和追究責任。

  六人有悖情理法規

  對照一下香港這六位被法律宣判失去議員資格者,類似他們的種種有悖情理法規,有失議員身份的醜惡表演,若按各國所定法規,早該嚴懲不貸了,豈能如香港這般寬容,20年來到今年才嚴懲?

  被判六位議員,有市民稱是辜負了選民信任與期望的立法會「老鼠屎」。不少市民說,這種素質和表現的人,除了露乖出醜,如何讓人相信他們會為社會公義公益作出有利有建設性的貢獻?取消他們的議員資格實乃昭彰天理,順應人心。

  港人都應該看到,這次法庭引用基本法第104條連同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1月就此條文作出的釋法,以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等相關案例作出的裁決,不僅有十分充分的法律理據,而且也符合世界大多數國家議會對此類事件的處理慣例。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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