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 何俊賢
早前大埔馬屎洲對開發生有泳客被舢舨撞傷後送院不治的慘劇,事件除了讓人惋惜,也再度讓人關注海上航行與安全的問題。因為責任誰屬也好,始終人身安全其實最重要。
現時香港法例除了針對船長會否危害他人海上安全,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條(28)也列出泳客造成海岸或航道遭受阻礙,而導致意外的相關法例。可見在安全事宜上各海上持份者皆有責任,然而類似是次事故的情況雖然不能說是不斷,但卻不時發生,可見值得我們深思現時海上航行與供泳客暢泳的相關規定、要求和措施是否合理?
過去筆者也多次跟進高危或不合適游泳地點的事宜,包括小西灣的非法泳棚,非法泳棚的危機在於在浪途高低起伏的大海當中,若泳客在海上只露出頭部,近岸駕船者基本上只能看到如足球般大小的物體,由於難以辨識泳客,自然易生意外。若在更遠的水域,對更大型的船隻而言,其視線甚至已是無法辨識泳客的程度,未有發生更嚴重或頻繁事故只能說已是萬幸。
或可設游泳專區避險
為免再有悲劇發生,坊間也有不少人士提出改善建議,包括有人提出限速,不過這是否能通用於所有水域?是否符合海上交通和發展?部分水域其實是否適合同時讓船隻航行及游泳?政府甚至是否應全面研究在不同水域游泳的風險,甚至作出不建議游泳的建議?即使在不會如海上風高浪急和變幻不定的馬路上,運輸署也要求行人應確保讓迎面而來的駕駛人也可以看見他,或應在馬路邊步行等等。筆者更建議如政府願意研究,應進一步評估是否應在香港設立可供游泳之專區,才是杜絕危險的最佳方法。
最後,現時立法會正就規管海上醉駕和藥駕立法,立法工作也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完成。不過無論如何,筆者也勸喻任何人士如在飲酒或服用不宜操作器械的藥物後也不應駕船或進行海上活動,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