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繳公積金、違規提取公積金將有明確處罰措施了。昨日,《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暫行辦法》面向社會征求意見,該辦法規定,單位不給職工繳公積金將最高罰5萬,而騙取公積金貸款者將禁貸5年。
《武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暫行辦法》主要針對違規提取公積金和單位不辦繳存登記情況,規定了處罰措施。
根據辦法,針對現在有的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情況。辦法提出,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應當按以下標準處罰:單位成立時間在2年以下罰1萬元,成立2年—5年罰1萬元—3萬元,成立5年以上,罰3萬元—5萬元。
根據辦法,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據了解,以偽造、變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違規提取本人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公積金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所提資金,并可以處所提資金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如果以欺騙手段提取他人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或者獲得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所獲資金,取消騙貸者5年內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