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報訊(記者趙貝 通訊員朱博、沈旅)新版《湖北省旅游條例》昨獲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與舊版條例相比,它在禁止強制或脅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方面,設置最高2萬元的處罰額度;還規定已出讓的國有旅游資源,若長期閑置,政府可收回經營權。新規將于2015年6月1日起實施。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該條例在旅游者權益保障方面加大了力度。
條例規定,旅游者對經營者的資質、相關旅游產品和服務及價格有知情權,而且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旅游經營者、旅游服務方式和服務項目,有權拒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銷售和服務。如果旅游經營者強制、糾纏、誘騙或脅迫旅游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旅游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可對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旅行社及導游有上述行為,也將受到處罰。
據了解,2005年舊版《湖北省旅游條例》在旅游者權益保障方面也做了相關規定,但沒有明確的罰款標準,此次修訂,意味著該條款的法律責任由“軟”變“硬”。
與2005版相比,新條例增加了“閑置旅游資源由政府收回”的規定。國有旅游資源經營權已出讓的,經營者違反旅游規劃、造成旅游資源嚴重破壞或長期閑置不開發利用的,當地政府可收回其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