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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立法建議 禁改歌詞歪曲 貶損國歌可罰款5萬囚3年

2018-03-17
来源: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潘仲男報道:立法會將於下周五(23日)討論《國歌法》本地立法內容。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應由行政長官規定奏唱國歌的場合;奏唱時出席者須肅立莊重;中小學生須學唱及了解國歌歷史;禁改歌詞及歪曲貶損等行為;違法者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等。

  將以意圖及動機作判斷

  建議列明,公開及故意篡改和貶損國歌,即屬犯罪。政府消息人士認為,國歌屬國家象徵,應該尊重,而非兒戲或用作侮辱和貶損。而是否貶損和侮辱,難以列出全部情境,但認為關鍵是意圖和動機,政府消息人士續說,本港法庭其實對判斷意圖和動機非常成熟,故并非抽象概念。該人士舉例稱,社會對尊重與否亦早有共識。例如有一群人在球場同一時間噓國歌,很難說不是故意;又例如在茶餐廳中有電視播放國歌,有顧客繼續用餐,相信不會有人認為有問題。

  須教育中小學生唱國歌

  就有不少本港網民喜歡「惡搞」以諷刺時弊,但又擔心《國歌法》令他們容易誤墮法網。政府消息人士表示,不論愛國抑或對國家有不滿,或想表達任何政治訴求,都不應針對國歌,而應利用其他方式表達,又指出終審庭以往就國旗與言論自由的裁決已表明,表達自由亦有界線。政府消息人士又說,網絡上也屬於公開場合,例如網上討論區,於網上貶損國歌亦會一樣受同等對待。

  就要求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歷史和精神。政府消息人士解釋,《國歌法》已成為全國性法律,加入《基本法》附件三,故難以在本地立法時,完全不提及教育部分。而以現時的建議,不代表增加了對教育界的要求,即使在《國歌法》本地立法中沒有加入,亦不代表中小學不需要教授國歌。

  至於立法時間,政府消息人士指出,行政當局難以控制立法會審議的過程,但認為《國歌法》早已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本地立法愈快愈好,拖太久并非好事。政府將與相關政策局及部門跟進具體草擬工作,并計劃在本立法年度將條例草案正式提交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會於立法通過后生效。另為配合《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今年第二季將推出政府宣傳短片及聲帶,宣傳國歌的背景,以及奏唱國歌時應當遵守的禮儀。

  必須明確維護國歌尊嚴

  全國人大去年底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并交由香港政府透過本地立法實施。討論文件中指出,立法原則是必須維持《國歌法》的立法原意,體現《國歌法》的精神,明確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亦要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11月4日表決通過決定,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香港特區政府隨后表示,將展開國歌法相關立法工作,以符合香港特區的憲制和法律制度的方式把《國歌法》在香港特區實施。

  譚耀宗:能阻嚇不尊重行為

  【香港商報网訊】本報兩會特派采訪組報道:政府公布《國歌法》本地立法建議。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兼主席團成員譚耀宗在北京表示,作為中國人必須懂得唱國歌,在學校從小開始學習是合適的做法,并不算強迫。他認為,《國歌法》本地立法后會對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有阻嚇力,相信執法部門會有專業判斷如何處理。

  譚志源料不會設追溯期

  譚耀宗指出,立法后除非有人想以身試法,否則不應用國歌作二次創作;可以選擇其他題材,與創作自由無關。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前局長譚志源表示,按照政府公布的原則精神,是要令市民尊重國歌。他相信,《國歌法》本地立法后,不會設追溯期,由警方負責執法,再由律政司提出檢控。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田北辰則指,《國歌法》在本地立法時應加入不當使用或動機不良使用國歌,都應該設罰則。他舉例說,用國歌「拉布」也應視作不當使用國歌。他認為,奏唱國歌應肅立的規定應列明只對出席特定場合人士有類似要求,不應規定所有人聽到播放國歌都必須肅立。

  另外,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昨日在本港亦有談及《國歌法》。她認為,立法文件中未有提出具追溯力,釋除了公眾疑慮,又提到無必要在立法會提出修訂增加追溯力,除非有議員在立法過程中「拉布」,或發出錯誤信息讓市民以為在法例通過前可侮辱國歌。

  梁美芬促制定學校守則

  梁美芬指出,雖然文件中提出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遵守國歌奏唱的禮儀,但并無制定罰則,希望學校自發遵守法律要求,在校規中作清晰規定。她又促請教育局盡快制定相關守則讓學校參考。

  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在另一場合則被問到《國歌法》本地立法建議中小學須教育學生唱國歌,倘學校未能遵守會否有相關罰則。楊回應說,相應國家的《國歌法》第11條并無罰則。他又說,必須考慮當中的立法原意和背后要求,在本地立法時適當地配合香港實際情况作決定,至於國際學校的實際推行方式會再作討論。
 

[责任编辑:吴梓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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