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條例草案》共有16條建議。圖:資料圖
【香港商报网訊】特區政府今天(16日)公布《國歌條例草案》的建議條文內容概要,16條建議條文概要中,只有第8條及第15條,關於國歌不得用作商標、公眾場所背景音樂,以及公開和故意篡改歌詞、貶損侮辱國歌具有刑罰。但據知,政府無意設追溯期。
立法會將於本月23日討論《國歌法》本地立法建議的內容,據了解,當局打算於休會前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政府提供的建議條文內容概要指出,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5萬元罰款及監禁3年。
政府建議不設追溯期。圖:資料圖
外界關注二次創作等會否墮入法網,政府消息人士指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國家的體現,「唔係拎去玩,有些界線不應該踩」,但直言事例是講不清,最重要是尊重國歌,而貶損國歌需要有意圖和用意,強調一般人毋須擔心,「不會咁易誤墮法網」。
消息人士強調,當局難以臚列所有場合並具體討論是否適宜,強調會視乎其意圖、造成的效果和證據作檢控,「一般人都不會覺得是冤案」。
建議條文中列明,若有需要,行政長官可規定應當播放國歌的日期和限制使用的場合。政府消息人士透露,若是規範國家法定節日或紀念日會透過刊憲的方式說明,若涉及罰則的條列,則會先交由立法會審議,通過後才作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