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燕玲
9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歌法》草案,於10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并指應以附件三的形式納入港澳基本法。《國歌法》立法目的在於規範統一的國歌版本,以解決現在各種場合出現國歌版本不一的混亂局面,并引導國民要尊重維護國歌。國歌作為一個國家的代表符號以及表達愛國主義的方式,每個國民都有責任和義務尊重并維護其尊嚴,因此,此次立《國歌法》是理所應當的。
《國歌法》在全國實施
然而,本港有言論卻質疑立《國歌法》是直指香港近年來出現的示威抵制國歌、「噓國歌」行為,這顯然是妄言,蓄意將此次全國性立法過度政治化和狹隘化。事實上,制訂《國歌法》是在全國實施,不只是針對香港,而且,立《國歌法》在世界并不罕見,其他國家早有先例,美國、俄羅斯、加拿大、新加坡、印度、馬來西亞、孟加拉國等都已為國歌立法。新中國成立以來,國歌立法問題一直都在討論,2004年將《義勇軍進行曲》作為國歌寫進了憲法;今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國歌法》,到如今的正式立法,實際上是一個水到渠成的過程,以彌補我國《國歌法》的空缺,并非是專門針對近年的香港現象。
更有甚者指將《國歌法》引入基本法附件三并在教材中教授國歌,會限制香港言論、游行示威自由,強行洗腦云云,此種說法實屬荒謬,亦太過偏激。學唱國歌、維護國歌尊嚴、了解國情、熱愛祖國,是世界上每個國家國民都應承擔的義務,為何放在香港就不能實施呢?再者,言論、游行示威自由應該是在愛護祖國尊嚴、熱愛祖國的前提下可行使的權利,這是每個公民都應具有的意識,又怎來「限制」一說呢?
實施辦法適應港情
根據公布的《國歌法》草案規定: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亦規定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對此,有市民擔憂如果唱國歌走音或唱錯歌詞,會否變成違法,其實不必如此過度憂慮,國歌立法以及其懲罰條例意在規範和倡導人們具有愛護、尊重國歌的態度,培養愛國意識,如果能履行好自己的公民義務,做到在日常生活中自覺愛護國歌,又何必擔憂會犯法呢?况且,已有《國旗法》、《國徽法》納入基本法附件,這麼多年也未見有市民無端因此而被懲戒。
將《國歌法》引入香港,將會在考慮香港情况和司法制度的前提下,經過本地立法,才會列入基本法。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強調《國歌法》必須經本地立法,又指政府會在立法過程中聽取立法會議員意見,以及配合《國歌法》的具體操作和香港情况,再決定最有效的落實方案。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也強調,《國歌法》要完成本地立法才會實施,并且在保留法例訂立原意時,亦不會影響香港人的基本人權及自由。因此,實在不應妖魔化《國歌法》,亦不必過度憂慮,相信香港能以本地成熟的立法機制,制訂出兼顧愛國和適應香港實際情况的實施《國歌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