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獎勵辦法》明確,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外資獎勵的最低標準為上一年度在前海合作區新增實際使用外資不少於500萬美元。其中,金融業新增不少於500萬美元,按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1%予以獎勵;非金融業新增不少於500萬美元,按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1%予以獎勵,新增不少於3000萬美元,按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1.5%予以獎勵。單個企業每年享受的外資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在前海合作區內實際經營的港澳台資企業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執行。需注意的是,《外資獎勵辦法》不與南山區、寶安區同類型獎勵政策疊加,但企業可同時申請深圳市一級同類型獎勵政策,疊加享受。
記者注意到,此次《外資獎勵辦法》的出台,加大了對於外資的獎補力度。此前,前海對外商投資企業按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統一給予1%獎勵。《外資獎勵辦法》對非金融類新增不少於3000萬美元,按年度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1.5%予以獎勵,獎勵比例較先前增加0.5個百分點。同時,深圳已有多項獎勵政策實現免申即享,《外資獎勵辦法》按免申即享模式進行優化,減輕企業材料申報負擔的同時減少企業漏報。(深圳商報·讀創客戶端記者 范宏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