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消息,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4日公開宣判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政協原副主席程利雲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程利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對程利雲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程利雲利用擔任青海省海西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實驗區管委會專職副主任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790萬元。
西寧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程利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程利雲到案後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處罰,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程利雲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