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瀋陽市政府新聞辦對外發佈,瀋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解決群眾辦事的「急難愁盼」問題,遵循「應提盡提」原則,向不能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時返還存儲資金,打造方便職工辦事的「無證明」提取新模式,公積金中心新近出台三項工作舉措,進一步優化住房公積金提取服務。
放寬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
據介紹,此次提取新模式規定,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重新就業繳存住房公積金,原來需要轉入公積金中心指定賬戶集中封存滿一年,並且滿足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條件,方可申請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放寬政策後,改為轉入公積金中心指定賬戶集中封存滿半年,即可申請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單位應在職工終止勞動關係30日內,及時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集中封存手續,未辦理集中封存手續的,不能按終止勞動關係條件提取住房公積金。
簡化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序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死亡職工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取消須經繼承公證的規定,可直接申請提取。
提取申請人需提供的要件主要包括提取申請人身份證、合法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或由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決書》、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能夠證明親屬關係的材料、提取申請人本人銀行儲蓄卡、經提取申請人確認的《承諾書》五項。其中2、3、4項要件可以通過聯網核驗的,申請人無須提供。
死亡職工第一順位繼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仍適用《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提供繼承公證書。
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後,應盡保管義務,不影響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利。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通過提交虛假材料,作出虛假承諾等方式冒領公積金,涉嫌犯罪的,相關線索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允許他人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
此次住房公積金新規定允許他人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主要包括:簽訂委託按月償還公積金貸款協議業務,仍須職工本人辦理;除簽訂委託按月償還公積金貸款協議的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職工本人不能辦理的,在提供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卡的前提下,可由職工配偶代辦,並提供代辦人身份證;非配偶代辦的,除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外,還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代辦委託書;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辦理。無法確定法定監護關係的,在提供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卡的前提下,可由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代為辦理。(記者 王藝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