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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港澳律所合夥聯營試行辦法11月1日施行

2019-10-31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報網訊】記者 吳軍暉 報導:記者31日從海南省司法廳獲悉,《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海南律師事務所實行合夥聯營的試行辦法》(簡稱《試行辦法》)將於11月1日正式施行,為港澳律所參與海南自貿區(港)法律事務帶來了機遇,受到業界關注。
 
 
  《試行辦法》規定,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可以與一家海南律師事務所在海南省內組建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對外提供法律服務,但需滿足以下條件:根據港澳法律登記設立,且總部位於港澳;在港澳從事法律服務經營滿5年;有3名以上執業律師,合夥人或者負責人須是在香港、澳門註冊的執業律師;能夠辦理香港、澳門法律事務以及中國內地以外獲准律師執業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事務;近3年內未受有關監管部門處罰。
 
  《試行辦法》指出,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名稱由“聯營字型大小+ (設立所在地名稱) +聯營律師事務所”三部分內容依次組成。合夥聯營各方的出資額合計不得少於人民幣500萬元,出資方式由聯營各方協商確定。聯營的香港、澳門一方為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其出資比例不得高於49%;為多家律師事務所的,各方出資比例均應當低於海南律師事務所的出資比例。
 
  《試行辦法》規定,聯營各方出資可實行認繳制,但在申請聯營時各方實際出資不得少於認繳額的30%,其餘應在聯營獲准後三年內繳齊。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數量合計不得少於10人;聯營各方派駐律師的執業經歷不得少於3年。港澳律所派駐的律師,可以是港澳執業律師,也可以是其聘用並在香港、澳門註冊的外國律師。
 
  據悉,除《試行辦法》外,此次海南省司法廳還印發了《海南省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實施辦法》 、《海南省中外律師事務所互派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實施辦法》、《海南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行辦法》,均於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海南律師業擴大開放制定了可操作的實施細則,被外界普遍視為海南在大力破除制約涉外法律服務發展的制度障礙,為引進高水準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和國內外高端法律服務人才提供保障。
 
  海南省司法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引進國內外高端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加快推進律師專業服務規範發展,有助於更好的打造海南自貿區自貿港高質量的法律服務營商環境,為全世界的投資者進入海南提供專業便捷的法律服務。
[责任编辑:赵书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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