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网讯】记者 张丽、黄庆松 报道:12月25日,记者从“环境保护税开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开征环境保护税。贵州省的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新闻发布会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林军介绍,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授权规定,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方案。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固体废物共分为四类,对应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吨5元、15元、25元和1,000元;应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共六档。
贵州省确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2.4元和2.8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两倍。对此,贵州财政厅税政法规处处长李文斌表示,首先统筹考虑了贵州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贵州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并持续改善,但仍处在保护与破坏、改善与恶化的相持阶段,同时贵州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是长江和珠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应牢牢守住生态的“底线”。
其次,增强税收政策对污染排放的约束力。适当提高贵州省环保税额的标准,强化税收政策对环境治理的调控作用,让企业直接排放的纳税成本高于治理成本,有利于全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并持续向好,有利于主要污染物实现总量控制目标,有利于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减排与减负的空间。
贵州省税额标准在原来的排污费基础上提高一倍,可倒逼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只要符合减半征收的优惠条件,税负即与现行排污费费率水平持平,一般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有利于贵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据悉,《环境保护税法》中,全国确定的税额标准最高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最低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贵州省确定的税额标准处于全国中下水平,并与周边省份相近,一定程度上避免与周边省份税负差异过大而导致“产业与污染转移”的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