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7歲男學生涉於去年5月參與非法遊行,並與其他「示威者」「私了」一名在天后清理路障的中年女子,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今日(8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並在兩2個月內向事主賠償3000港元。
現年17歲的被告黃顥賢,承認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琉璃街附近的興發街參與暴動。被告原本還面對一項傷人罪,則獲法庭批准擱置於檔案,不予起訴。
辯方求情稱,被告當時年僅16歲,因衝動犯案,過程中沒有使用武器,事後感到十分後悔,願意對事主作出部分賠償。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案發地點與非法集結的崇光百貨有些距離,參與的人數較少,但仍有堵路情況。且被告與其他人橫蠻地襲擊事主,其行為明顯會對公眾人士有威脅。
姚官強調,若青少年干犯嚴重罪行,即使是年輕、無案底,亦非有力的求情因素,判刑須具阻嚇性,惟考慮到被告在案件中非主導角色,其報告內容正面。若判處監禁,刑期大約為2年,與教導所的刑期相若。最終決定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判被告進入教導所。
賠償方面,控方透露受害者希望索取9000元作為賠償,辯方則稱被告在本案中的角色不大,要求他肩負全部責任對被告不公。最終姚官頒下3000元的賠償令,要求被告在2個月內支付,但明言其命令不限制受害人從民事途徑向被告繼續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