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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載客取酬證據確鑿 28名Uber司機罪成判罰款

2018-07-18
来源:香港商报

 

  警方在去年的一次行動中,扣留一批用作白牌車的Uber車。(資料圖片)

  【香港商報网訊】警方去年展開22次放蛇假扮乘客打擊無牌出租車等行動,連同市民投訴先後拘捕27男1女Uber司機,分別控以一項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杜浩成裁判官昨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28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3800元至4500元不等。運輸署回應裁決時指出,當局對召喚出租汽車科技持開放態度,但在使用新科技或新平台的同時必須合乎法規,以保障乘客的利益及安全。Uber則對裁決感到失望,形容是「剝奪了司機夥伴掌握靈活經濟機遇,更是香港邁向成為智慧城市的絆腳石」。

  罰款3800元至4500元

  杜浩成裁判官昨日頒下130頁英語判詞,當中表示,Uber近10年迅速冒起為現時網絡主導的社會帶來革命性的影響,不少外國案例均指出除非Uber取得牌照,否則難以於現今社會合法地生存。

  控方證據顯示,涉案被告與乘客均互不相識,各被告人完全知道會為其提供的車程收費,亦無證據顯示各被告人是基於接載取酬以外的原因而載客,控方亦證明乘客是付款接受接載服務,報酬在車程結束後不久便已支付,故最後在控罪所指的日期當天已完成,部分被告亦曾承認Uber在完成車程後會支付該車程的75%報酬予司機。因此,杜官裁定28名被告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罪成,25名被告全部被判罰款3800元;其中有3名被告因有停牌紀錄,被判罰款4000至4500元。

  杜官於判詞中亦指出,公共政策應考慮現今日新月異的重大科技突破,個人化及點對點載客服務已成流行趨勢,《道路交通條例》某法例「涵蓋過廣」亦違反《基本法》,侵犯《基本法》第廿八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所保證的基本權利,故引用英國法律學一代宗師、著名大法官丹寧勳爵(Lord Denning)所指 「Will Soon Remedy the Position」 ,呼籲香港政府盡快作出補救措施。

  警22次放蛇及接3市民投訴

  警方就Uber出租私家車問題,於去年先後進行了22次卧底行動,另有3名市民就6次預約Uber私家車載送事件向警方投訴,其中一名市民在行車過程發生意外受傷,亦有兩名市民對接載服務感到不滿意,故揭發涉及本案的28名司機。

  運輸署表示,會按一貫程序,向有關車輛的登記車主發送暫時吊銷該車輛牌照的通知書,重申政府十分關注私家車及輕型貨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情況,並對違規行為嚴厲執法「絕不縱容」。

  運輸署:召喚出租汽須合法

  運輸署又說,政府對於使用不同通訊科技,包括網絡或手機應用程式召喚出租汽車持開放態度,但在使用新科技或新平台的同時必須合乎法規,以保障乘客的利益及安全,有關出租車服務必須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並符合相關法例的要求及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發證條件。

  Uber發言人稱,Uber服務全球數百萬人,亞洲及世界各地百多個城市的政府已對汽車共乘作出回應並優化機制,立法規管,讓汽車共乘業得以蓬勃發展;冀盼能與政府合作,以創新科技回應香港人的需求。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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