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長李家超說,正考慮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是否根據《社團條例》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但強調未出決定。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刘深、隆豫、方詠宜、何加祺报道: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中午12時在政府總部會見傳媒,交待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事宜。李家超表示,正在考慮是否行使社團條例賦予的權力,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並已發信「香港民族黨」。「「香港民族黨」」可就此進行申訴,並21日後收到「香港民族黨」申訴才會決定。此前有消息指,李家超接獲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建議,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要求李家超考慮行使社團條例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警方要求「香港民族黨」在限期前回應。
李家超表示,他暫時不宜就案件細節做出評論,以免影響「香港民族黨」的申訴。但社團條例第八條對國家安全已有清晰定義。一旦21日後保安局局長做出決定後,「香港民族黨」仍有權力在30日內向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上訴。行政長官可會同行政會議確認、更改或撤銷該命令。
据了解,“「香港民族黨」”(英語:Hong Kong National Party)是香港一個主張香港獨立的政黨,成立於2016年3月28日。「香港民族黨」召集人為陳浩天。陳浩天曾於2016年的香港立法會選舉中被選舉主任褫奪參選權。“「香港民族黨」”主張香港應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獨立的主權國家。
按照《社團條例》第八條的規定:(1)如——(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李家超指,若他根據《社團條例》命令團體禁止運作,並經政府刊憲,有關團體將會成為非法社團,任何人擔任幹事以及協助管理,即屬犯罪,此外如果有人身為非法社團成員行事、參加集會、付款援助,提供場地舉行集會、煽惑加入這些團體等,都是犯罪行為,可以判罰款或監禁。
李家超強調,本港市民結社自由並非完全不受限制,可以根據法律,為了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保障他人權利自由等而作出禁止,有關規定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清楚訂明。
【各界反应】
工聯會不認同製造寒蟬效應
工聯會何啟明(上圖)支持政府做法,認為「香港民族黨」主張「港獨」,包括到外國及台灣勾結分裂勢力,又在中小學、大專院校宣揚「港獨」訊息及招攬會員,觸及國家安全底線,政府不能姑息行為。
工聯會麥美娟認為,警方根據早已訂立的條例執法,將影響國家安全的「港獨」組織取締,相關行動有法律依據,不認同製造寒蟬效應的說法。
林淑儀:「香港民族黨」違憲及基本法 認同特區做法
全國政協常委、工聯會榮譽會長林淑儀認同特區的做法,並形容一早就應該採取行動,「『香港民族黨』一開始就表明要搞『港獨』,這是違憲及違反基本法的。」
她指出,有關人等或以為香港未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所以沒有法例可規管他們的行為,是次特區政府依《社團條例》採取行動,「讓他們知道香港並非無法無天。」
對於其他「港獨」團體,林淑儀認為政府亦應逐一審視,要求他們清楚解釋自己成立的宗旨,「若不處理,難以保障『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香港雖然自由,但也要有底線,而香港有責任要維護國家安全。」
陸頌雄:支持禁止「香港民族黨」 向「港獨」說「不」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陸頌雄表示,工聯會支持政府及社團事務主任依法辦事,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向「港獨」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說「不」。
陸頌雄表示,「香港民族黨」一直明目張膽推動「港獨」,違反國憲法、基本法和《刑事罪行條例》,危及國家安全及領土完整,亦違背「一國兩制」精神和港人根本利益。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行使言論及結社自由同時,應受到保護國家安全或公眾秩序的法律所限制。特區政府按照《社團條例》第八條啟動有關禁止該黨的活動,完全是合法、合理及合情的,也是回應社會的期望。
周浩鼎:自由不能僭越國家安全
周浩鼎支持政府依法執法。
具有法律背景的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支持政府依法執法,認為有助消減「港獨」氣焰,彰顯維護國家領土完整的重要性。
「請唔好扣帽子!」香港立法會議員、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強調,這是一個清晰的「法律事件」,不能將之扭曲為「政治打壓」。他指出,根據《社團條例》第八條,若有社團在香港境內做出有損國家安全(National Security)的行為,特區政府是有權,且有憲制責任將之禁止。
「他們(「香港民族黨」)分裂國家的意圖可謂有目共睹」,周浩鼎指出,警方是次要求「香港民族黨」做出解釋,與該黨的主張及相關人士的過往言行,「當然法律上民族黨可以抗辯,但我相信就算特區政府最終確認禁止他們運作,也是合情合理!」
周浩鼎強調,執法部門根據法律採取行動,是保障社會的行為,重申任何自由都不能僭越國家安全。
民建聯支持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克勤(上图)指,民建聯支持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決定,認為是依法辦事,他認為過去有證據顯示,「香港民族黨」勾結台獨、疆獨、藏獨等組織,亦有向學校宣揚港獨思想,明顯違反中國憲法及基本法,希望政府能盡快完成行政程序。
被問及今次的決定會否影響其他同樣主張「港獨」,包括自決的組織,陳克勤指,留意到在眾多的政治組織中,只有民族黨開宗明義主張港獨,他認為如果其他組織只要依法行事,而不主張港獨,運作不會受影響。
蔣麗芸:支持保安局決定 嚴肅處理企圖分裂國家的組織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表示,支持保安局的決定。任何政府對影響國家安全或企圖分裂國家的組織都必須嚴肅處理。
劉兆佳:「香港民族黨」行徑惡劣 港府展示打擊「港獨」的決心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認為,此舉展示出特區政府對抗「港獨」的勇氣及決心,不排除日後以此為先例取締其他宣揚「港獨」的組織。
劉兆佳表示,「香港民族黨」的言行直接提倡「香港獨立」,同時又多次與「台獨」勢力一起活動,在行為及原則上均成為一個惡劣的例子,令中央及香港政府難以接受。他認為,如果「香港民族黨」最終成為首個被取締的社團,特區政府可藉此展示維護國家安全的勇氣和決心。
劉兆佳又指,此舉同時亦是一個警告,顯示港府將以強硬手段對待其他「港獨」分子及社團,恐怕民族黨將不會是獨例,因提倡「港獨」、「自決」、「公投」的政黨雖然無法參選立法會,但仍然有其他方式宣揚其主張,相信他們不會因為民族黨被取締而偃旗息鼓。
不過,劉兆佳強調,以《社團條例》禁止「港獨」政團活動并不等於不需要23條立法。他指出,23條的涵蓋範圍更加廣泛,而立法是港府的憲制責任,中央要求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壓力一直存在,不會繼續容許香港作為國家安全的漏洞。
吳秋北:保安局履行應有責任,應為之點讚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表示,保安局這是履行應有的責任,停止非法組織的運作。這種不避事行為,應給與點讚!
吳秋北指出,為香港安寧,市民安身立命,以及確保國家安全,保安局必須切實執行職責,任何企圖分裂國家的違法的組織應予以取締。
馬逢國:「港獨」團體或已觸犯《刑事罪行條例》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表示,有關「香港民族黨」問題應該一早採取行動,「維護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是大是大非的問題。 有人公開宣佈以『港獨』為宗旨去組織團體,這已經是違反基本法和國家憲法,除了《社團條例》,也可能已觸犯《刑事罪行條例》。」
他續說,「民族黨」過去一段時間招收會員、到學校向年輕人鼓吹「港獨」,已造成禍害,「特區政府亦應考慮追究他們的責任,因為一個團體若未經註冊、批准就搞活動,本身已經是犯法。」
馬逢國認為,警方須繼續嚴格認真執法,如果見到有事實證明有團體主張「港獨」,就必須採取行動。
全國政協委員石漢基認同特區政府擬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做法。石漢基指出,基本法第一條已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民族黨」鼓吹「港獨」,其言行違反基本法和國家憲法。香港是法治社會,面對違法的事就應該處理。他並說,「民族黨」一直未有註冊,本來就是不合法組職,「這已經是任何時間都要取締。」
就有人認為這是打壓港人的結社自由,石漢基指自由都有其限制,不論在任何國家,危害到國家安全都是不容許的。他批評,「港獨」主張傷害全國人民感情,情況就如病毒或癌細胞要在社會擴散一樣,如果有關問題令到國家對香港失去信心,對香港的損害將會很大,故必須嚴肅處理。
梁志祥:「民族黨」惡行累累應予取締
全國政協委員、香港立法會議員梁志祥對此表示支持。他表示,「香港民族黨」一向宣揚「港獨」,對外其負責人經常前往外國以及台灣地區「播獨」,對內更將「魔爪」伸入學校,向中學生派發「港獨」傳單,種種惡行顯示其為違反基本法的非法組織,應依法予以取締。
何君堯:消減「港獨」氣焰 23條立法有迫切性
何君堯支持執法。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直言「係好事嚟」,表態支持,認為事件反應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有迫切性。
何君堯表示,回歸後,特區政府依《基本法》施政,不能容許任何損害任何香港繁榮穩定,破壞中國領土完整的事情出現。他說,任何一個地區都有本土意識、本地文化,正常情況下不會有問題,但香港近年有些人懷著邪惡意念,以為香港可以獨立自主,衝擊中國領土完整,「他們絕非止於討論,而是有實際政治行動去推動」。
《社團條例》151章8條清楚列明,禁止任何損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社團運作,何君堯稱,法例賦予當局權力去禁止一些非法社團運作,「過去唔用,唔代表以後唔用」,近年香港政治情勢有變,鼓吹「港獨」團體湧現,當局引用有關條例去禁止情況惡化,絕對值得支持,而日後若有需要當局可以繼續引用有關條例去禁制港獨團體。
何君堯不擔心香港的言論和結社自由會因此而收緊,「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都要守法、有底線,無理由去推動港獨,破壞國家領土完整」。何又認為維護國家安全,屬香港的憲制責任,故《基本法》23條立法不應再拖。
湯家驊:禁「民族黨」運作是正常行為
香港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就此指出,根據《社團條例》,社團事務主任如有合理懷疑某組織活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市民自由和權利及國家安全便須向保安局長報告及要求發出禁止其活動之命令。
湯家驊認為,根據《社團條例》,公共安全、市民自由和權利之定義必須以《國際人權公約》之準則解讀。在《國際人權公約》下,曾有一宗案例涉及有人在意大利嘗試重組法西斯黨,當時此人被意大利政府監禁及其政黨亦被取締。該人士告到歐洲人權法庭,法庭判意大利政府勝訴,原因是該政黨主張推翻意大利政冶體制,因而會危及在這政治體制下之人民享有之權利和自由。若這案例之原則適用於特區,則《國際人權公約》不會不容許法例合理地禁止任何倡議推翻「一國兩制」之政黨;從另一角度看,《社團條例》亦符合基本法要求。因此今天保安局局長所作之的擬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是正常行為,實不足為奇。
馬恩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港府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會主席馬恩國指出,根據社團條例第八條,保安局長權力禁止任何社團或機構破壞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等行為,而發出命令禁止這社團或機構繼續運作。
而香港民族黨除了破壞國家安全之外,根據第8條1 (b) 亦是一個政治團體,並與台灣給外國反華勢力聯繫,企圖推翻中國共產黨管治及令香港獨。
馬恩國又指,保安局局長亦依據社團條例第八條(3) 給予香港民族黨答辯機會。他指,從這次看來特區政府的確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他認為,法律沒有被使用,並不代表法律無效。 社團條例第8條是成文法,不會像普通法判例這樣,因為時代久遠被遺忘而失效, 這就是成文法勝於普通法案例的地方。
黃均瑜:用好法律工具,不讓「港獨」分子猖狂
香港教聯會會長黃均瑜表示,香港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要用好香港的法律工具,不應讓「港獨」分子太過猖狂。黃均瑜認為,政府應該早就做出這樣的決定。
小资料:社團條例第八條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13號第3條)
(1)如 ——
(a)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
(b)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由1997年第118號第5條代替)
(2)保安局局長獲社團事務主任根據第(1)款作出建議後,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3)保安局局長如事先沒有給予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機會,就為何不應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而作出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認為適當的陳詞或書面申述,則不得作出該命令。
(4)如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給予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機會作出陳詞或書面申述,在該個案的情況下並不切實可行,第(3)款則不適用。
(5)根據第(2)款作出的命令,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
(a)送達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
(b)(如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佔用或使用任何建築物或處所)在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佔用或使用作為集會地點的建築物或處所以及在該建築物或處所所在的警區中最近的警署,以顯眼方式張貼;及
(c)在憲報刊登。
(6)凡根據第(2)款作出命令,即使就該項命令已經有或可能有任何上訴根據第(7)款提出,該項命令一經在憲報刊登,即行生效,而該項命令如指明於較後日期生效,則在該指明日期生效。
(7)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涉及的任何社團或任何分支機構,以及該社團中或該分支機構中因保安局局長根據本條作出的命令而感到受屈的幹事或成員,均可在該項命令生效後30天內,就該項命令的作出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上訴,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確認、更改或撤銷該項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