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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開來、劉志軍減刑是否享受了“特殊待遇”?

2015-12-15
来源:京華時報

  薄穀開來。網絡截圖

劉志軍。網絡截圖

  原標題:薄穀開來、劉志軍死緩減為無期

  昨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兩份於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減刑裁定,分別對罪犯劉志軍和罪犯薄穀開來予以減刑。兩人此前分別因犯故意殺人罪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北京高院經審理認為,兩人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予減刑,故裁定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變。

  薄穀開來

  薄穀開來生於1958年11月15日。2012年8月19日,薄穀開來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複核,於2012年9月3日作出裁定,核准對薄穀開來的刑事判決,送達後即交付執行。現薄穀開來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

  獄中獲得三次表揚

  2014年9月25日,司法部燕城監獄提交了關於薄穀開來的《提請減刑建議書》,稱薄穀開來近期確有悔改表現,並列舉了相關的具體事實。

  《提請減刑建議書》顯示薄穀開來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按照《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要求自己。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成績合格。

  在勞動中,服從分配,按時完成勞動任務。

  在死刑緩期執行考驗刑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

  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於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獲表揚3次。

  司法部燕城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12日立案,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予以公示,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薄穀開來於2012年9月4日交付執行,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執行期間,罪犯薄穀開來沒有故意犯罪。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薄穀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故於2015年12月11日作出裁定,將罪犯薄穀開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劉志軍

  劉志軍生於1953年1月29日。2013年7月8日,劉志軍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複核,裁定核准對劉志軍的刑事判決,送達後即交付執行。現劉志軍在公安部秦城監獄服刑。

  撰寫文章獲二等獎

  秦城監獄2015年10月26日提交了關於劉志軍的《提請減刑建議書》。《提請減刑建議書》顯示,自交付執行以來,劉志軍沒有故意犯罪,能夠主動認罪服法,自覺接受教育改造,正確認識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積極發揮自身社會價值,撰寫的警示價值文章《我對所犯罪行的反思與剖析》被監獄評為二等獎。

  能夠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和集體活動,按時完成思想彙報,不斷提高思想認識。

  能夠力所能及地參加勞動改造,認真完成勞動任務,按規定做好室內外衛生保潔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現較好,於2014年度獲監獄勞動改造積極分子獎勵。

  公安部秦城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12日立案,11月16日至11月20日在“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上公示,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罪犯劉志軍於2013年8月29日交付執行,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執行刑間,罪犯劉志軍沒有故意犯罪。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劉志軍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故於2015年12月11日裁定將罪犯劉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1.兩人減刑是否享受了“特殊待遇”?

  《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

  類似薄穀開來、劉志軍這樣的減刑還有很多。據相關資料,深圳前市委書記許宗衡、廣東前政協主席陳紹基、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海軍原副司令員王守業、中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等,都曾經死緩減為無期。

  2.為何兩份裁定都由北京法院作出?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指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依據該規定,在秦城監獄(位於北京昌平區)服刑的罪犯,減刑假釋的裁定由北京法院作出。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司法部燕城監獄在押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也由北京法院依法審理。

  3.劉志軍轉無期後是否要終身監禁?

  今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對犯貪汙、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解表示,劉志軍在轉為無期徒刑後仍然可以繼續減刑。因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此項規定應該適用於2015年11月1日後獲刑的官員。因此,在2012年獲刑並且開始服刑的劉志軍,即便涉案情節特別嚴重,也不受刑九新增規定的限制,無期徒刑後仍然可以減刑。

  4.兩人為何同時減刑?

  薄穀開來於2012年9月4日入獄服刑,而劉志軍是2013年8月29日入獄服刑的,這樣看來薄穀開來比劉志軍早一年就完成了死緩的考驗期,那么兩人為什么在同一天被減刑。

  實際上,根據此前公示內容,司法部燕城監獄早在2014年9月25日就已經提交了有關薄穀開來《提請減刑建議書》。

  洪道德表示,在收到監獄方面提交的罪犯減刑建議後,法院會組成合議庭進行立案和評議,延遲公示可能出於證據材料不全面等多種問題。此外,由於兩人關在不同的監獄,因此在申報減刑建議的過程中,也可能因為申報通道不同而出現延誤。目前法律並沒有對申報時間做出規定。

  雖然死緩減無期的時間有差異,但如果進入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環節時,按照法律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張曉軍被減刑一年

  昨天,記者從最高法官網獲悉,薄熙來家的勤務員、薄穀開來的同案張曉軍於2015年11月23日被安徽省蚌埠市中院裁定減刑一年。

  張曉軍生於1979年10月22日。2012年8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決,認定張曉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2年9月3日交付執行。

  2014年8月28日經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張曉軍被減刑六個月。

  2015年10月29日,最高法網站公布了安徽省蚌埠監獄對張曉軍提請減刑建議書,該建議書稱張曉軍於2015年8月3日受大會表揚;2015年8月4日記功;2015年8月4日受大會表揚。2015年11月13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張曉軍減刑案,法院審理查明,張曉軍自上次減刑以來,先後獲得3次獎勵。2015年11月23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對張曉軍減刑一年。

  (記者 楊鳳臨 王曉飛)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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