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樹掏鳥,這是許多人記憶中的兒時趣事。但最近的一個判例卻令人錯愕:年僅21歲的在校大學生閆亮,放暑假和朋友上樹掏鳥售賣,被判刑10年半。
案件經媒體報道後,網絡輿論立即炸開了鍋。
司法判決似乎以一種讓人難以理解的方式告誡我們:掏鳥有風險,買賣須謹慎,搞不好是要身陷囹圄的。
究竟是只什么鳥?
很多網友想不明白,兒時的玩樂何以就如此嚴重的觸犯到國家刑律了呢?看來都是“鳥兒”惹的禍。原來小閆兩次掏的16只鳥,名叫燕隼,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恕我孤陋寡聞,燕隼長什么樣真沒見過,但只要其身披“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的光環,就知道小閆“攤上大事了”。
閆亮抓的燕隼雛鳥胎毛還沒褪光。
現代國家立法對珍稀動物的保護力度,在某些方面不亞於對人的保護。依據我國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非法捕獵、殺害、運輸、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構成“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應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結合小閆此前的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在數罪並罰的基礎上最終判其有期徒刑10年半,單從法律上判斷,恰如事後檢察機關回應所稱的,這樣的量刑並不算重。
但是,以上都是基於法律專業理性的判斷,這種專業理性在實踐中也應當經得起常識常情常理的推敲。然而令公眾疑慮的恰恰在於:抓到十幾只鳥賣出一千多塊錢,就要入獄十年半?這種行為與後果之間的落差是尋常觀念所難以接受的。
造成這種觀念落差的背後原因,則是整個社會對於保護野生動物的價值認可度並不高,自然對刑法上如此嚴厲懲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做法感到意外。何況在常人的習慣認知裏,不知者不怪,即便小閆清楚其出售的是國家保護動物,但也未必就如法律專家那般對具體的量刑標准“門兒清”。倘若其明知這種行為會帶來重判的結果,那么如此判決就不會引致輿論質疑。
公眾緣何會錯愕
公眾的錯愕不只緣於“就事說事”,還緣於一種樸素的類比。而在很多時候,司法判決是經不起比較的。一些領導幹部貪汙受賄幾千萬只判十幾年,尋常百姓掏幾只鳥就獲刑十年半,這種比較帶給公眾的心理困惑自不必說;即便看刑法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一般也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相比之下無怪乎有人發出“人不如鳥”的感歎。
實際上,在個案中作如此簡單比較是含有風險的,但背後依然涉及人們對立法保護的利益的價值判斷,從中折射出公眾對於野生動物保護的價值並不十分看重。至少在很多人的潛意識裏,因為十幾只鳥而毀掉兩個年輕人的未來是不值得的。
2014年7月9日,河南新野4名耍猴藝人在黑龍江耍猴賣藝,均以“涉嫌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刑事拘留。
真正值得反思不是量刑的輕重與否,而是需要檢討我們社會的野生動物保護意識。從河南耍猴藝人被判刑,到常州男子抓百只青蛙被起訴,再到溫州民工抓三百只麻雀被刑拘,每一次類似案件之所以被大眾媒體所捕捉,總是引發法律判斷與輿論判斷的巨大差距,原因都是法律專業的價值判斷與民眾傳統觀念的價值衡量相隔甚遠。
倘若公眾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不強,整個社會對於野生動物保護的價值認可度不高,人們自然會對國家嚴格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立法和司法表示困惑。與此同時,當刑法對於具體犯罪行為的懲治宣傳不到位,個別唐突的案例也會造成公眾心理上的難以接受。
該案難以承受的普法之重
在電影《無人區》裏,我們看到了一群人為了一只鷹隼所展開的激烈角逐,也體味到了電影人保護野生動物的理念傳播。但是從整體上看,市場經濟帶給民眾的思想解放裏,並沒有多少野生動物保護的價值觀念。
生活中,獵捕珍惜保護動物的現象並不鮮見,尤其在農村山野之地,平時也很少見有執法部門能夠當場抓獲。所以在很多人心裏,即便知道自己要逮的是國家保護動物,也並不清楚這會帶來牢獄之災。
閆亮才21歲,大學還未畢業。
在我們審視本案時,一個基本的語境乃是刑法知識普及和動物保護宣傳都不充分,而且相應的執法也沒有常態化到人人皆知的地步。在這種情況下,公權力抓住一個案例就當作“典型”,因為“典型”的重刑判決往往是普法宣傳的極佳載體。
然而,無論是宣傳刑法保護野生動物,還是傳播人與自然的和諧理念,這種發生在21歲大學生身上的司法個案,都不是一個合適的普法載體,因為其成本太高了。
我無異於從法律上批判這種判決,但是就司法的社會效果而言,期望在“抓到一個算一個”中依律嚴判,以威懾的方式樹立某種原本應通過軟方式植入的觀念或政策,並不見得就是一個明智的做法。
(作者:兵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