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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追逃,究竟難在哪兒?

2015-09-08
来源: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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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指出,不能讓國外成為一些腐敗分子的“避罪天堂”,腐敗分子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們追回來繩之以法,5年、10年、20年都要追,要切斷腐敗分子的後路。

  今年4月1日,我國啟動了“天網”行動,將逃匿境外的腐敗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列為境外追逃的主要對象。相對於非法集資、合同詐騙等經濟犯罪案件的外逃情形而言,腐敗犯罪人員外逃有特別之處,境外追逃往往會遇到一些特殊困難與問題……

  一、境外追逃,怎么這么難?

  大量腐敗犯罪的案例表明:逃匿境外,並不一定是貪官為逃避打擊而選擇的退路或者下策,而常常是貪官腐敗進程的環節之一,是腐敗活動欲實現的一個目標和上策。

  為了能夠在國外享受紙醉金迷、無拘無束的生活,腐敗案件外逃人員通常把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歐盟成員國等發達國家作為外逃首選目的地,並且想方設法包括采用欺詐手段辦理移民手續,為自己和家人獲取上述發達國家的合法居留身份。與此同時,他們采用各種洗錢手段向境外非法轉移資產,或者將腐敗交易的付款地選擇在自己的逃匿目的地。

  西方發達國家一般有著比較完備的法制和人權保障機制,在引渡和遣返問題上實行司法與行政的雙重審查制度,為包括被請求引渡人、非法移民在內的外國人提供繁多的法律救濟手段。在這些國家,警察的權力是非常有限的,我們在“獵狐2014”行動中屢屢奏效的“追逃小組”警務合作模式難以施展,或者說不可簡單複制。

  由於腐敗案件外逃人員往往在逃匿地已獲得移民身份,他們在當地的居留受到當地法律的保護,甚至可以大搖大擺、冠冕堂皇地從事經貿活動和各種社會活動,在當地立穩腳跟。這種情況下,不可能像對待非法移民那樣對這些手持“綠卡”者實行非法移民遣返,當地執法機關反而會注重對這些人的權利保護。

  向外逃目的地轉移大量非法資產並積累違法所得,使腐敗案件外逃人員獲得充足的經濟來源。憑借這種經濟實力,他們可以到處購置隱秘房產,隨時變換藏匿地;即使陷入引渡、遣返或其他對其不利的法律程序,也可財大氣粗地聘請當地最有名的律師為自己辯護,窮盡逃匿地國家的所有法律程序和救濟手段,以對抗引渡和遣返,或者拖延相關程序。

  腐敗犯罪外逃人員還可能使用另一個殺手鐧對抗引渡或遣返:利用自己原有的公職身份在逃匿地尋求特殊保護,把自己打扮成曾經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政治迫害”的公共人物或者“改革者”。他們甚至散布謠言,試圖將國內反腐敗工作以及中國政府提出的追逃請求政治化,混淆視聽,把水攪渾,博取庇護或同情。

  對於那些潛逃境外時間較長並且在逃匿地已經獲得合法居留資格的貪官,限期自首的敦促很難即時發揮效用,他們有著較強的僥幸心理和“不見棺材不掉淚”的頑固態度,從政的經曆和工於心計的謀算使其不會輕易接受“勸返”。這進一步加大了境外追逃的難度。

  二、我國在國際追逃合作中的不足之處

  雖然我國已經與39個國家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但是,與腐敗案主要外逃目的地的發達國家締結過引渡條約的並不多,引渡條約關系的欠缺有時構成我國境外追逃的法律障礙之一,尤其是對於美國、荷蘭等在引渡問題上持“條約前置主義”態度的國家,引渡合作的可能性目前基本不存在,從而使得逃犯有空可鑽。

  對現有國際條約資源利用率低,也是我國對外開展刑事司法合作的不足之處。在境外追逃中,我國主管機關比較習慣於通過警務合作查找、緝捕和遣返逃犯,不大善於運用雙邊引渡條約或多邊公約引渡條款打好法律仗,借助引渡訴訟獲取國際合作。例如,近年來,法國向我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4件,我國向法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只有1件,而在法國司法部逃犯數據庫中,受到通緝的中國逃犯則有一百餘人。

  從工作機制看,我國目前主要依靠中央主管部門處理國際刑事合作案件,省以下刑事司法機關尚未充分發揮境外追逃辦案主體的作用,對國際刑事合作的規則和被請求國法律制度缺乏足夠了解和研究,一些司法合作請求材料不合國際規范,或者支持請求的證據材料存在明顯漏洞,導致相關請求被外國主管機關束之高閣或者在庭審辯論中被駁回。此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重追逃、輕追贓的傾向,也不利於對外逃貪官非法經濟來源和負隅頑抗資源的切斷。

  在開展“勸返”工作方面,由於缺乏明確的政策指引和司法解釋,某些認定逃往境外人員自首的特殊標准尚未得到確定,在認定接受勸返者是否屬於自動投案或自首問題上各地司法機關做法不一;在“勸返”過程中隨意承諾或者事後不遵守承諾的情況時有發生。

  三、加強制度與能力建設,編織追逃恢恢天網

  我國反腐敗境外追逃工作應當著力開拓與發達國家的刑事司法合作關系。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合作屬於國際司法合作,一些外國領導人所表達的積極政治意願取代不了對相關法律程序的適用以及合作規則的遵循。在依托國際法和有關外國的法律制度開展合作時,我國公安、檢察、法院、監察、司法行政、外交、反洗錢等主管機關應當協調一致,整合國內各主管機關的資源,充分調動和發揮省以下辦案機關的能動性並提高國際合作的辦案能力,形成辦理涉外案件和尋求國際刑事合作的合力。

  對於外逃的腐敗分子,在追逃時同樣應堅持引渡、移民法遣返、異地追訴、勸返多管齊下的方針。對於那些在逃匿地已獲得合法居留身份的外逃人員,應注重查找其采用作假、欺詐手段獲取移民身份以及通過洗錢手段向當地轉移資產的證據,使得當地主管機關能夠對其采取法律行動,吊銷其合法居留身份,追繳其賴以生存和對抗引渡或遣返的非法經濟資源,創造將其遣返或引渡回國的條件。

  拓展與發達國家的刑事司法合作關系,更加需要樹立和維護我國依法治國的法治形象,提高國際社會對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制度的信任度。尤其在刑事訴訟中,必須充分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切實遵守公正司法的各項准則和證據規則,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並在立法上“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

  同時,我國應當盡快出台《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為廣泛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提供必要和有效的法律依據,擔當起一個大國在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恐怖犯罪、腐敗犯罪中的國際合作責任,努力使我國與發達國家的追逃追贓合作朝著互惠、雙贏的方向穩健發展。(作者:黃風)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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