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潘洪其
一些地方和單位企圖通過“控訪”、“截訪”鞏固“維穩”工作,結果卻加深了上訪者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隔閡和對立,甚至成為挑起事端、激化矛盾和擴大沖突的導火索,最終走向了維護社會穩定的反面,這方面的慘痛教訓必須認真記取。
國家信訪局副局長張恩璽昨天接受中國政府網和新華網聯合專訪,介紹《信訪條例》修訂實施十年來的主要成效和當前面臨的形勢。張恩璽說,信訪工作要切實維護信訪者合法權益,及時反映社情民意,著力促進社會和諧,不能簡單把信訪與維穩等同起來,更不能把上訪人員當做“維穩對象”,那樣做是與法規規定相悖的。
《信訪條例》規定,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可見上訪(走訪)本是信訪的一種形式,上訪者到上級政府或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訴求,是行使自己作為公民的正當權利。
然而一個時期以來,很多地方和單位把信訪簡單等同于維穩,把上訪者當做“維穩對象”,不惜動用大量人力物力,采取各種強制性措施,對上訪人員嚴防死守、圍追堵截,必欲將上訪者嚴密圍困在他們的家中,令其半步也不能離開。在很多地方和單位看來,由于上級有嚴控信訪數量的壓力,并將“控訪”與“維穩”一同入政績考核指標,“控訪”就成為“維穩”的一個重要手段,如果“控訪”沒做好,可能就會危及“維穩”大局,那可是天大的罪錯,因此必須對上訪人員嚴加盯防,不惜代價做好“控訪”、“截訪”工作,將上訪人員破壞社會穩定的隱患和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張恩璽以國家信訪局副局長的權威身份,高調宣示不能把信訪等同于維穩、不能把上訪者當作“維穩對象”的立場,仿佛迷亂季節里的一支清醒劑,一舉破除了很多地方和單位對上訪者根深蒂固的傲慢與偏見。據張恩璽介紹,國家信訪局受理的信訪事項中,一部分是涉及信訪者自身利益訴求的“喊冤告狀”,另有15%左右是提出意見建議,有10%左右是檢舉揭發。這三種情況足以表明,信訪者的信訪行為沒有危害社會穩定的“原罪”,也沒有偏執極端、尋釁鬧事的“天性”,誰也不能把他們當做“天然的破壞者”。只要依法保障信訪者的信訪權利,正確對待并妥善處理他們的信訪訴求,他們大多能通過合法有序的渠道,進行理性、平和信訪表達,這將有助于維護而不是危害社會穩定。
相反,近年來大量事實和案例證明,一些地方和單位把信訪簡單等同于維穩,把上訪者視為危害穩定的洪水猛獸嚴加防范,這種歧視、敵視的態度以及“控訪”、“截訪”的極端措施,常常惡化了上訪者的生存環境和社會處境,加深了上訪者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隔閡和對立,甚至成為挑起事端、激化矛盾和擴大沖突的導火索,成為引發群體性事件、破壞社會穩定的罪魁禍首。一些地方和單位企圖通過“控訪”、“截訪”鞏固“維穩”工作,結果卻走向了維護社會穩定的反面,這方面的慘痛教訓必須認真記取。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國家信訪局正會同有關部門推進信訪立法調研論證,爭取盡快起草形成信訪法草案,“法治信訪”將是我國信訪工作的發展方向。在成熟的法治社會,信訪和法律是解決問題的兩個渠道,兩者相互促進,互為補充,信訪行為要符合法律的規定,違法信訪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信訪者表達訴求即便有某些“出格”之處,社會秩序也會予以較大的寬容,而不會動輒定性“破壞社會穩定”。
剔除了對上訪者、信訪者的傲慢與偏見,上訪和信訪作為公民表達訴求的正常方式,將依法受到應有的保障和約束,成為推動社會發育和法治建設的有機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