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準予原告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代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訴公司董監高張某虹、王某、王某紅、洪某等四被告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撤訴。
據稱,該案系全國首例由投資者保護機構根據《證券法》第94條新規提起的股東派生訴訟,也是上市公司因證券欺詐被判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後,全國首例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監高追償的案件。
因被告張某虹(公司控股股東,時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已全額向上市公司賠償訴請損失,原告投服中心以全部訴訟請求均已實現為由,申請撤回起訴。同日,該案關聯訴訟即大智慧公司訴董監高追償案當庭順利調解,兩案大智慧公司將獲控股股東3.35億元全額賠償。
據悉,大智慧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因201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增利潤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於2016年7月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一併被處罰的還包括張某虹、王某等時任董監高共14人及承擔年報審計工作的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等。此後,數千名投資者陸續以該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投資損失為由,對大智慧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提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公司已根據生效民事判決向投資者支付賠償款共計3.35億元。
投服中心作為中國證監會依法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公司發送《股東質詢建議函》,建議公司向相關責任人追償,但大智慧公司未採取相應措施。投服中心遂依據《公司法》第151條及《證券法》新增的第94條的規定,於2021年9月8日以股東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東派生訴訟。
投服中心訴稱,根據在先生效判決,大智慧公司、王某紅(時任董事兼財務總監)、洪某(時任副總經理)、郭某莉(時任財務部經理)及審計機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者胡某的損失86萬餘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智慧公司已實際賠付。張某虹、王某(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及董事會秘書)與上述民事判決中的被告構成共同虛假陳述侵權行為,大智慧公司均有權向其追償,故訴請要求被告張某虹、王某、王某紅、洪某等四人向大智慧公司賠償86萬餘元,第三人大智慧公司向投服中心賠償訴訟費、律師費等損失,並將郭某莉、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公司作為原告,以張某虹、王某、王某紅、洪某、郭某莉為被告提起另案訴訟,請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中向投資者支付的民事賠償款約3.25億元,後變更訴請為3.35億元。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後,考慮到兩案訴請的事實和理由與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密切相關,與《證券法》證券欺詐連帶責任的追償法律關係相互關聯,為查明案件事實,釐清各被告責任範圍,法院依職權將中國證監會就相關虛假陳述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其餘董監高追加為案件第三人。
兩案涉及諸多新穎、複雜的法律問題,包括董監高對內承擔損害公司利益責任與對外承擔證券欺詐連帶責任之間的關係,各董監高對公司損失是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上市公司是否有權向承擔連帶責任的中介機構追償,內部追償時董監高、中介機構的過錯如何認定以及上市公司應否自擔部分損失等。合議庭組織了多次證據交換和庭前會議,歸納了無爭議事實和五項爭議焦點。原告投服中心和第三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圍繞審計準則、中介機構責任性質等問題各自邀請專家輔助人向法院提交了專家意見。
案件審理中,本着實現糾紛實質性化解原則,合議庭積極與原被告溝通,充分釋明法律風險,促成案件調解。
最終,被告張某虹向大智慧公司全額支付了投服中心訴請的86萬餘元,並願意承擔大智慧公司已向投服中心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原告投服中心遂申請撤回起訴。
同時,在大智慧公司提起的另案訴訟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大智慧公司與張某虹等五被告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張某虹於今年年底之前分四筆向公司全額支付該案訴請損失3.35億元。上海金融法院經審查認為,在原告投服中心提起的股東派生訴訟中,原告的訴請業已全部實現;在原告大智慧公司提起的另案訴訟中,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經大智慧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且調解內容並不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故決定準許投服中心撤訴,並對上述調解協議予以確認。
兩案審判長、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林曉鎳表示,近年來,上市公司因證券欺詐被訴向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件大幅增多,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賠償責任後向董監高追償的案件尚不多見。在資本市場全面實行註冊制改革的背景下,投服中心提起的這起全國首例股東派生訴訟案件以及關聯追償案件對於壓實相關主體責任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出台的《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堅持「零容忍」要求,加大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有關責任人證券違法行為的追責力度。兩案的審理成功促使控股股東向公司全額賠償損失,起到了震懾「關鍵少數」的積極效果,有效地維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記者 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