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東九龍總區交通部及各警區人員於黃大仙、觀塘、牛頭角、秀茂坪及將軍澳進行打擊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行動。
行動中,人員發現7男3女(23至74歲)於道路上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在行人路上駕駛電單車」、「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被捕,並扣查5部電動單車及5部電動滑板車,所有被捕人已獲准保釋候查,需於10月上旬向警方報到。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1萬元及監禁12個月。(記者 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