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日前修訂發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和《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本次修訂合理拓寬了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範圍,着力涵蓋當前市場各類合理的融資用途需求,將進一步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貸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務質效。
個人消費貸款單次提款超過30萬元 應採受託支付方式
本次修訂調整優化了受託支付金額標準。受託支付,就是借款方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目的是減小貸款被挪用的風險。
對於固定資產貸款,本次修訂明確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應採用受託支付方式。
對於流動資金貸款,規定支付對象明確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對象單筆支付金額超過1000元人民幣,應採用受託支付方式。特別強調的是,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股東分紅,不得用於金融資產、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對於個人貸款,明確單次提款金額超過3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消費貸款,以及單次提款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經營貸款,應採用受託支付方式。
個人經營貸被挪用 需承擔違約責任
在貸款期限方面,本次修訂明確:固定資產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對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五年。
個人消費貸款期限不得超過5年。個人經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於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最長不超過10年。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經營貸被挪用於房地產領域等,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在貸款辦理流程優化方面,明確對於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及20萬元以下個人貸款,在非現場調查可有效核實相關信息真實性的前提下,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實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