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1月31日通報,據廣東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黃黎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黃黎明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旅遊活動安排;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並收受財物;踐踏紀法底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案件處理、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黃黎明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黃黎明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