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衛健委網站1月15日消息,《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公安廳關於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印發執行。《辦法》對出生醫學證明如何簽發,何種場所應查驗出生醫學證明,如何驗明醫學證明真偽等工作職責作出明確規定。
其中,《辦法》規定,出生醫學證明由助產機構或縣級管理機構簽發(以下統稱簽發機構)。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簽發機構對證件記載的信息原則上不作變更。
《辦法》還明確,出生醫學證明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保存,歸檔範圍為出生醫學證明所有申領材料。簽發機構為出生醫學證明相關檔案管理責任主體。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管理和簽發機構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實行管理和簽發人員終身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