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旗下三間公司,涉嫌勾結外國勢力違反香港國安法案續審。但同一時間,所謂「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及個別英國反華政客和歐洲議會議員,卻沒有停過地干預黎智英案審議,批評法庭依法審理黎智英案,更大肆抹黑、詆毀香港國安法。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發言人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並表明香港依法審理黎智英案合理合法,外部勢力干預圖謀注定落敗。
黎智英涉及的是勾結外國勢力罪,放在全世界都屬於嚴重罪行,外國組織及政客沒有資格對案件說三道四。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到基本法保障,中央一直大力維護香港的法治基石,絕不容許外國政客干預黎案審理。維護國家安全是真正的普世價值,英美自身都制訂了周全的國家安全法例,多年來對違反國安法的人從來都是嚴懲不貸,損害國家安全人士更不會被美化為「民主鬥士」、「自由英雄」,而是社會唾棄的「叛國者」。一些外國政客對於黎智英的肉麻吹捧,對於黎智英案的橫蠻干預,不但暴露這些政客的「雙重標準」,更自揭與黎智英不可告人的關係,等如坐實了黎智英的罪名。
黎智英案受到各界矚目,法庭必定中立、專業、透明地作出審理及判決,犯法者必將遭到法律制裁,正義必定伸張,「黑暴」真相也將大白於人前,外國勢力的干預最終不過徒勞,只是自曝其醜而已。
黎智英多年來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破壞香港秩序和穩定的行為,已遠超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範疇。從控方提出的證據可見,黎智英與多名外國政客都有密切關係,相互配合干預港事,當中包括:美國前國務卿蓬佩奧、英國人權組織「香港監察」共同創辦人羅傑斯(Benedict Rogers)、現任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CFHK)主席郭明瀚、日本前眾議員菅野志櫻里、推動《馬格尼茨基法》的英國金融家布勞德(Bill Browder),以及美軍前副參謀長基恩(Jack Keane)、美國前副國防部長沃夫維茲(Paul Wolfowitz)等。當中更包括近期不斷明火執仗干預黎案的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行政總裁裴倫德(Luke de Pulford)。這些都是極端反華的政客,多年來對鼓吹打壓國家和香港不遺餘力,劣跡斑斑。黎智英與這些政客多年來的合作關係,足以反映外國勢力對香港事務的干預,更說明這宗案件的嚴重性。
反華政客自曝其醜
這些反華政客對黎案的批評和抹黑,完全沒有理據。首先,黎智英干犯的是香港國安法,不是美國國安法,也不是英國國安法,他是在香港犯罪,理所當然由香港法庭審議,外國既無權,也不存在所謂「責任」干涉其中。西方國家每年都審理不少國安案件,也不會容許其他國家干預,但西方對於黎智英案卻是赤膊上陣,甚至不惜向特區政府以及司法人員施壓,行為已經逾越了國際關係慣例,是公然干預別國司法的行為,行徑完全不能接受。
所謂「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及個別西方政客,為了「營救」黎智英,不斷攻擊香港國安法,甚至聲稱港府捏造證據云云。然而,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已經就「勾結」作出了明確的法律定義:一是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二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援。香港國安法第29條並列出五種具體的犯罪行為。
正如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發言人所指,黎智英是反中亂港事件主要策劃者、參與者和幕後推手,作為外國反華勢力的代理人,明目張膽勾結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些都有大量的證據、證人,審訊期間控方已經羅列出大量證據,並揭露黎智英利用組織「重光團隊」作平台,與偷越邊境12名香港人蛇之一的李宇軒等遊說外國制裁內地和香港;黎更是為該組織提供資金的「金主」。
從控方所提出的證據反映,黎智英在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五項罪行中至少涉及當中四項,情節嚴重,法庭更需要中立、專業審理,絕不能受到外國勢力的干預。法治是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重要基石,反華政客改變不了香港的法治環境,更干預不了黎案的公正審理,再多的動作也是徒勞。
圖源:中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