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今天(7日)公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5(1)條制定的《處理物業建築工程》操守守則於明天(8日)刊憲生效。
守則涵蓋物業公用部分的建築工程;物業個別單位的建築工程;監察物業建築工程和備存紀錄;建築工程通報及跟進工作;僭建物、危險/欠妥建築物或欠妥排水渠管;屋宇署發出命令/通知。
物監局主席黃江天說:「於私人物業進行建築工程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管,以確保有關規劃、設計、建造均達到法定的安全標準。持牌物管公司就其提供物管服務的物業須提醒業主組織/業主對其擁有的物業、相關公用部分及設施的建築工程(包括維修、保養、改動及加建工程)有完全和最終的責任,並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及物業公契履行有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