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旗及區徽(修訂)條例》(《條例》)今日(24日)正式刊憲生效。
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尊重作為特區的象徵和標誌的區旗及區徽。《條例》的目標是做到『教與懲』並重,一方面就區旗及區徽的正確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另一方面,針對侮辱區旗或區徽行為,《條例》清晰化相關的刑責,予以懲治阻嚇。特區政府會做好區旗及區徽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民了解和遵守《條例》。」
另外,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第3(1)、3(2A)及3(2B)條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並於今日在憲報公布。主要修訂包括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網站須使用區徽圖案,以及區旗及區徽的收回處置規定。上述規定的內容請參閱以下網頁:www.protocol.gov.hk/files/stipulations_tc.pdf 。
區旗及區徽的收回處置規定,與收回及處置國旗及國徽的安排一樣,即是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凡在活動中使用區旗或區徽,活動主辦方有責任把活動現場使用的區旗或區徽妥善收回保存或重用,而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則須交到指定回收點。指定回收點的位置及開放時間請參閱民政事務總署的網頁: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collection_of_damaged/index.htm
《區旗及區徽條例》於1997年7月1日在香港特區實施。因應2021年通過對《國旗及國徽條例》的修訂,特區政府決定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使兩條條例保持適度一致。(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