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24日舉行新聞發布會披露,新修改的《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3月1日起施行。
發布會現場
據介紹,《條例》與《民法典》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定進行了銜接,根據《民法典》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鄰關係、侵權責任、合同等方面的新規定,將原《條例》中與之不相符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使之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增加了構建黨組織領導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議事協調機制等;增加了應對突發事件時物業管理各方承擔的責任的規定;刪除了原《條例》關於業主代表大會的規定,明確了業主大會籌備組的組建和解除程序,進一步明確了業主大會的職責,增加了業主大會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或補助標準、對業主委員會主任實施任期、離任財務審計的規定。
同時,《條例》對物業服務企業取消資質後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完善,着重物業管理事中、事後的監管,增加了物業服務企業從業要求的規定,建立物業管理信用體系,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聯合懲戒機制,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動態監管;明確了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明確業主委員會應當公開的信息內容和公開時限,增加對公共收益收支情況、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審計監督規定,強化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管,將其行使權利置於業主、業主大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之下;將「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修改為「物業管理委員會」,賦予物業管理委員會在物業管理的具體工作中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相同的法律主體地位,有效解決物業管理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的問題;根據《民法典》規定及國務院提出的「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相關要求,經公開徵求意見、問卷調查、專家論證,並結合實際,明確規定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不得從事有污染、擾民和安全隱患的經營項目。
《條例》還明確了物業管理各方職責和行為規範。其中明確了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明確了業主、物業服務人、公用服務企業等各自應當遵守的行為和不得施行的禁止性行為;明確了停車位、物業管理收費、共用部位設施的劃分。(記者 寇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