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1月22日上午,吉林省委政法委召開新聞發佈會,深入解讀《關於民營企業及經營者輕微犯罪依法免責免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吉林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劉偉介紹《清單》出台有關情況,吉林省法院常務副院長楊維林一同出席了發佈會並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
發佈會現場
吉林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劉偉介紹,吉林省委政法委牽頭制定《清單》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經濟的決策部署,激發民營企業及經營者創造創新創業活力。此外,為確保《清單》措施更加務實、更貼近民營企業實際需求,1月3日,吉林省委常委、吉林省委政法委書記胡家福主持召開民營企業家座談會,聽取民營企業家代表意見和建議。1月20日,省委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清單》。吉林省委書記巴音朝魯,吉林省委副書記、吉林省長景俊海等領導對《清單》給予充分肯定,認為《清單》措施務實、出台及時、很有必要,完全符合中央要求和吉林實際,體現了全省政法機關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責任意識和主動作為、依法辦案的擔當精神,用法治為民營企業架起防護網,為企業家送上定心丸,必將對我省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吉林省法院常務副院長楊維林回答本報記者提問
《清單》包含3個方面25條。日前,《清單》已以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名義印發執行。《清單》對審判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及經營者輕微犯罪方面作出了三方面規定:一是嚴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二是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原則;三是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楊維林強調,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創業行為,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審判機關不得認定為犯罪,要堅決避免將行政違法、承擔民事責任擬定為刑事追究,防止刑事打擊擴大化。對涉民營企業及經營者的刑事案件應當根據犯罪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吉林省法院常務副院長楊維林就「《清單》列入了哪些金融類犯罪罪名,又做出怎樣的規定」的問題回答本報記者說,金融犯罪是指依法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就我國刑法體系而言,金融犯罪不是一個獨立罪名,是包含在經濟犯罪中的一類犯罪的總稱。按照《刑法》規定,金融犯罪主要是指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第四節、第五節所規定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清單》中列入的金融犯罪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五個罪名。
對於當前金融背景以及吉林省經濟運行情況下的經濟違法行為,應審慎分析判斷其社會危害性,從有利於保障經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及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角度依法準確定罪量刑。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為例:一是要準確界定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商業交易的政策法律界限。未經社會公開宣傳,在單位職工或者親友內部針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的,一般可以不作為非法集資。二是要準確把握非法集資罪與非罪的界限。資金主要用於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願,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此外,對於「邊緣案」、「踩線案」、罪與非罪界限一時難以劃清的案件,要從有利於促進企業生存發展、有利於保障員工生計、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依法妥善處理,可定可不定的,原則上不按犯罪處理。特別對於涉及企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技術人員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實施的輕微違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處理。
此外,對於涉嫌騙取貸款罪,在認定「造成重大損失」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時,應綜合考慮行為人行為的客觀危害,如行為人在授信、貿易背景、貸款用途、抵押物價值等方面是否存在多環節或多次實施欺騙手段,有無給其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等案件具體情節加以確定,而不能單一的以銀行出具的「形成不良貸款」的結論認定「造成重大損失」,將「形成不良貸款數額」等同於「重大經濟損失數額」。(于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