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實習記者馬力報道:記者從吉林省公安廳改進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吉林省公安廳、教育廳、民政廳等11個省直部門聯合制定了《關于改進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各地自行要求出具的19種證明、省級以上部門要求出具11種證明全部取消,部門間通過交換共享信息方式不再讓群眾開具證明12種,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規定出具證明9種。
針對要求出具各類證明問題凸顯等現象,吉林省副省長胡家福明確提出“改進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是全省公安機關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期待,不斷深化公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簡政放權的一項重要舉措,要切實做好、做實、做到位,讓人民群眾實實在在的享受到改革成果,從中得到實惠”。
據吉林省公安廳副廳長孫正介紹,吉林省各部門已經形成了“四個一律”,即“沒有政策法律規定的一律取消、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一律取消、能夠通過信息交換方式證明的事項一律取消、不是省級以上部門要求出具的一律取消”的共識。經過1個多月的溝通協商,省直相關部門聯合會簽了《通知》。
《通知》明確能夠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證明的信息以及不屬于公安派出所職責范圍內掌握的信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部門間可以交換共享的信息不再讓群眾開具證明、特殊情況解決辦法等事項。
這項舉措實施后,將極大減輕群眾辦事負擔。據初步測算,群眾每年需要辦理的證明數量將由20余萬份下降到3萬份。按照開具一次證明需要在公安派出所和其他單位之間往返兩次,每次花費10元計算,每年可節省群眾辦事費用300余萬元。
國家層面正在積極研究制定改進出具證明工作,吉林省只是先行探索。針對吉林省居民在外省辦理相關權益事務時,仍然被要求出具證明等情況,吉林省公安廳戶政總隊總隊長侯國田表示,對于吉林省居民在省外辦理權益事務或辦理出國、出境等事項時要求出具相關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按照“方便群眾、特事特辦”的原則予以出具,確保群眾能夠辦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