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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2015-10-13
来源:紅網

  紅網長沙10月12日訊(時刻新聞記者 劉容)備受關注的養老金并軌有了實質性推動。10月12日,湖南召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動員部署會議,正式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湖南省副省長蔡振紅在講話中強調,要準確把握“一個統一、五個同步”的改革基本思路,建立與企業等城鎮從業人員統一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同樣的繳費標準、計發辦法和調整機制,從制度上化解“雙軌制”矛盾。切實做到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待遇調整機制與計發辦法同步改革、全省范圍內同步實施。

  個人繳費:養老保險占工資基數百分之八,職業年金占百分之四

  隨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以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繳費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湖南全省4000多萬人,但25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游離在這一制度之外,成為制度全覆蓋的“孤島”。

  為進一步統籌全省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湖南省政府印發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

  《意見》明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應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應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此次改革,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湖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人社廳廳長胡伯俊在講話中介紹,改革后還要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參加職業年金的范圍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范圍相一致,但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不再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的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因此此次改革后,涉及個人繳費的部分共占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2%。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部分都計入職工本人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樣,每年按照國家公布的記賬利率進行計息。

  改革前后待遇如何銜接?基本保證原有待遇不降低

  這次改革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辦法,確保改革前后待遇銜接好。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由國家規定以及由國家批準、省級政府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將來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沒有實行個人繳費,其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有體現這段時間的勞動貢獻,因此將這段時間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胡伯俊指出,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銜接,這次改革設定了10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高于老辦法的,對高出部分有所限制。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不降低。

  養老金監管:單獨建賬、一崗雙責

  意見規定,按照“制度統一、責任分擔、總體預算、適當調劑”的原則管理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改革后建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仍由省、市、縣分別管理,基金發放出現缺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確保按時足額發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

  湖南省人社廳副廳長、新聞發言人楊長永指出,與此同時,在經辦過程中,要有嚴格的經辦流程,實行“一崗雙責”制度,經辦人員不僅有管理責任,還有監督責任。“人社部門已經出臺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服務規程,我們省里面也即將印發。”楊長永說。

  其他規定:養老金不可提前支取但可繼承

  根據《意見》,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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