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區進一步規范公務活動費用報銷
開私家車出差不得報銷路橋及燃油費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公務活動,今年以來我區接連出台了《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自治區本級會議費管理辦法》《自治區本級培訓費管理辦法》等制度,但各地各單位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反映了許多具體問題。近日,自治區財政廳下發系列《補充規定》,推進上述制度的規范執行。
《補充規定》要求,各單位應對以下行為加強管理:一是原則不允許出差人員主動要求接待單位派車或借用其他單位車輛開展公務活動,使用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車輛的,應按規定程序支付相關費用;二是原則不允許使用私家車出差,使用私家車出差的,不得在差旅費中報銷過路過橋費、燃油費。
各單位召開會議實行定點管理。《補充規定》明確,2014年各單位確需增加召開的三類會議,會議事項按程序報批後,所需經費在單位2014年部門預算會議費中調劑解決,不得超預算列支會議費。除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方式以及在本單位或本系統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舉辦的外,各單位召開的會議必須到定點會議場所召開。
《補充規定》要求加強培訓經費控制,培訓費原則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按部門預算安排數執行,原則不得突破部門預算數。培訓舉辦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參訓人員和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的食宿費和市內交通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按《自治區本級培訓費管理辦法》規定統一開支,不發放任何現金補助;參訓人員和工作人員往返培訓地點的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有關規定報銷。不鼓勵參加收費性質的培訓班,若確實工作需要必須參加的,應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從嚴控制。
在差旅費管理方面,《補充規定》指出,除了適用於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非參公事業單位也要參照執行《自治區本級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對於對因機要通信、蹲點辦案、掛職及異地任職幹部回家庭常住地(指配偶及未滿18周歲子女所在地)出差,因回家居住等原因無法提供住宿費發票的,明確“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報本單位領導批准後,按規定標准報銷差旅費”。(記者周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