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日前,本市發布了《關於天津市試行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的通告》,從16日零時起對全市小客車實行總量調控管理。昨日,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接受了采訪,就本市“限牌”措施相關問題做出解答。天津市實行小客車總量調控
日前,本市發布了《關於天津市試行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的通告》,從16日零時起對全市小客車實行總量調控管理。昨日,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接受了采訪,就本市“限牌”措施相關問題做出解答。
問:政府各部門在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工作中的職責是什么?
答:市交通港口局負責全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並組織實施小客車總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國稅、地稅、司法、財政、工商、人力社保、發展改革、質監等政府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監察機關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
問:通告發布後,本市總量調控管理的具體辦法什么時候能夠出台?
答:市政府有關部門已起草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於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進一步修改完善後,由市政府正式發布實施。
問:這次出台的措施為什么主要針對小客車?
答:據統計,小客車的道路負荷是公共交通的5到6倍。在承擔了相同出行量的情況下,小客車卻占去了道路資源的70%,而公交車只占10%。目前,機動車的尾氣和噪聲,已經成為城市的主要汙染源。而治理交通擁堵的過程本身就是對城市各類人群公共利益進行調節的過程。
問:市民平常所說的車牌號和《通告》中的指標之間是什么關系,有什么區別?
答:平常說的車牌號碼,是車輛在公安車管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車輛牌照號碼。通告中小客車指標分為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調控政策執行後,市民購置或更新小客車,應當按規定取得指標後,方可辦理納稅和車牌登記業務,取得車輛牌照號碼。
問:本市采用何種方式實施小客車增量指標總量控制?
答:國內城市的車牌增量指標配置方式主要有搖號(如北京)、競價(如上海)、搖號+競價(如廣州)等模式。天津實行“無償搖號+有償競價”方式配置增量車牌,綜合了幾個城市辦法的優點。
問:單位和個人用車是否都需要申請配置指標?
答:需要。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的,應當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全市行政事業單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更新小客車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更新指標。
問:天津市小客車增量指標和配置比例如何確定?
答:全市小客車增量配額指標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港口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交通、公安交管、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另行公布。
問:在16日零時前,單位和個人已簽合同購車但未辦理上牌的怎么辦?
答:2013年12月16日零時前,單位和個人與汽車銷售經營商(含二手車銷售經營商)簽訂車輛銷售合同並交付定金,或者簽訂車輛銷售合同(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過戶身份證預簽登記表)並取得車輛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於2013年12月25日17時前向本市相關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公證機構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請的,公證機構不再受理。相關公證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於2014年1月6日17時前出具公證證明,並將公證認定的車輛登記表及電子文檔分別轉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工商局封存備查。取得公證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無需申請辦理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可直接辦理車輛注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公證費用由市財政負擔。
問:如何申請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答:個人申請公證,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非天津籍戶口的須提供暫住證或居住證)、車輛銷售合同(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過戶身份證預簽登記表)、定金交款憑證或者車輛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原件和複印件。個人辦理相關業務,必須由車主本人親自前往辦理,不能由他人代辦。
法人申請公證,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車輛銷售合同(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過戶身份證預簽登記表)、定金交款憑證或者車輛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原件和複印件。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可由代辦人申辦,並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證明、代辦人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複印件。
問:有關部門如何確認預售車?
答:工商部門應於2013年12月16日到汽車銷售經營單位(含二手車交易市場)收取2013年12月16日零時前已經簽訂的車輛銷售合同(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車輛過戶身份證預簽登記表)、車輛銷售統一發票存單(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定金交款憑證及有關台賬資料的複印件,對銷售合同進行備案審查,於2013年12月22日17時前將審查彙總的合同備案材料及電子文檔分別轉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關公證機構。
問:二手車銷售經營商存量二手小客車怎么辦?
答:工商部門應於2013年12月16日對各二手車交易市場2013年12月16日零時前存量二手小客車進行盤點,逐一將車輛信息進行備案造冊,於2014年1月6日17時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車登記確認證明,並將審核認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車彙總信息分別轉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關公證機構封存備查。已認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車信息,由市交通港口局向社會公布。
經審核認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車進行交易,辦理轉移登記前,憑存量二手小客車登記確認證明及有關材料到市交通港口局直接取得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車只能進行一次轉移登記,且原車輛所有者不產生更新指標。
問:汽車銷售經營者應履行什么義務?
答:本市汽車銷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市總量調控規定的具體內容,並在簽訂銷售合同前將有關政策告知購車人。嚴禁汽車銷售經營單位提供虛假信息取得全市小客車注冊,一經發現將撤銷注冊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問:購車單位和個人應履行的義務?
答:購車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通告要求辦理車輛注冊手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信息進行本市車輛注冊,一經發現將撤銷注冊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記者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