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等七部門日前聯合印發的《關於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將於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通知規定,住房租賃企業應在商業銀行開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專用賬戶,用於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銀行將租金按月釋放給住房租賃企業。金融機構為承租人提供個人住房租金貸款業務的,應當與承租人單獨簽訂貸款協議,並將貸款撥付至承租人個人賬戶。
針對近年來住房租賃市場出現「長收短付」「高進低出」導致資金鍊斷裂現象,通知從開立住房租賃資金專用賬戶、實行租賃資金監管、規範住房租金貸款、加強監督管理四個方面作出規定。
通知明確了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範圍,通過受託經營、轉租方式開展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過3個月,或者單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過1個月的,對於超過部分的資金,由專戶開立銀行進行監管,或者由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相應的銀行保函進行擔保。
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唯一的住房租賃資金專用賬戶,用於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住房租賃企業開立專戶時,應當與銀行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明確專戶內資金監管範圍、資金釋放條件及程序等。監管銀行根據深圳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台的住房租賃交易信息,按照監管協議對資金實施監管,並按規定推送監管資金收支等相關信息。被監管資金不得隨意使用。自租賃合同生效後次月起,監管銀行將租金按月釋放給住房租賃企業。
通知提出規範住房租金貸款。金融機構為承租人提供個人住房租金貸款業務的,應當與承租人單獨簽訂貸款協議,並將貸款撥付至承租人個人賬戶。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金貸款,應當以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信息申報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不得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貸款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