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前業外委員劉慧兒疑披露一名病人的個人資料及其投訴詳情,唆使對方聘用她向一名醫生提出民事申索,再要求該病人支付逾52萬元律師費,被廉政公署控告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案件今日(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暫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應控方要求將案件轉介至6月24日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以50,000元現金擔保,不得離港及接觸控方證人。
被告劉慧兒(63歲,事務律師)於2012年1月至2018年1月間為醫委會的業外委員。2015年,一名病人向醫委會投訴一名醫生涉嫌專業失德,該宗投訴其後轉介至醫委會的初步偵訊委員會作初步調查,而被告當時為委員會的成員。
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23日,身為醫委會業外委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做出不當行為,即:
(a) 向醫委會社區組織幹事彭鴻昌披露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及其投訴黃漢威醫生的詳情;
(b) 致使彭鴻昌安排投訴人、彭鴻昌及被告本人於2017年5月26日會面,期間唆使投訴人聘用她向該醫生提出民事申索;及
(c) 透過她的律師事務所接受投訴人指示,代他在該民事申索中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