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區議員 顏汶羽
最低工資實行十年有多,在執行層面有何困難?如何尋求到勞資雙方均能接納的水平?為處理在職貧窮問題、保障低薪員工而推行的最低工資制度,實行時應否以其他政策來輔助?
現時極大部分的低薪員工均是政府外判合約的員工,如房屋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食物環境衛生署等。雖然政府就外判合約投標制度有所改變,減少價低者得的效果,更着重服務水平的提供,但極大部分的外判合約員工也是領取最低工資水平,最低工資彷彿變成了最高工資。
外判制度的目的在於減少政府的負擔,但政府不能將責任同時外判,衍生另一個社會問題。外判制度令社會底層員工只能在最低工資水平工作。投標的服務供應商為了中標,當然會以最低成本來控制成本,否則便難以中標,贏得合約,外判商也是因外判制度而被迫以最低工資水平支薪。
政府要正視外判制度問題,應考慮減少部分外判合約,改回自行聘用及管理員工,這既可保障低薪員工的合理回報,亦可令政府部門可以更直接處理清潔、保安、維修等問題,也能更快速回應市民訴求。當外判制度為社會帶來的弊大於利,便不應該外判,否則只會令社會耗損更為嚴重。
若政府判斷外判制度可為政府減磅,是利大於弊,便應修正外判合約的投標制度,以減少製造低薪員工出現的政策副作用。政府一方面花極大力氣防貧、減貧,另一方面又製造在職貧窮,是本末倒置、弱化扶貧政策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