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四(15日)晚上,多名市民報案指將軍澳至善街海旁有人懷疑非法燃放煙花。將軍澳警區特遣隊人員經深入調查,昨日(23日)拘捕一名30歲姓馬本地男子,涉嫌「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煙花或爆竹對任何人造成損失或危險 」,現正被扣留調查。
警方表示,行動仍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警方指,將軍澳警區留意到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接近民居,對市民安全和財產構成危險。有見及此,將軍澳警區人員會繼續嚴厲打擊非法儲存、販賣及燃放花爆竹等活動。
根據香港法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第6條,非法藏有煙花爆竹的最高刑罰為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危險品(一般)規例第59條亦訂明,未領有許可証燃放或致使他人燃放煙花爆竹屬違法。任何人觸犯此項規定如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
另外,根據香港法律第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4(14)條,任何人如肆意或疏忽地燃放煙花或爆竹對任何人造成損失或危險,可被罰款500元或入獄3個月。(圖:警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