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時評】公僕宣誓立規理所當然

2021-01-16 00:54
來源:香港商報

  公務員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乃理所當然。公務員事務局昨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全體公務員除已簽署者外均須簽妥及交回聲明,高級職位者並須宣誓。局方強調,宣誓及聲明內容僅反映公務員的基本責任,而非引入額外要求,如四周內未簽、拒誓有可能被終止聘用。

 基本法第104條訂明,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會成員、立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就職時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因應「一國兩制」的實踐遇到新情況新問題,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去年香港國安法第6條進一步訂明,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故此,當局要求全體公僕作出聲明或宣誓,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基本法及國安法的要求,而透過通告附件詳細列明什麼情況構成違反(或不違反)聲明,一旦違反又將如何按現有機制採取相應紀律行動,一切有規有矩、講清講楚,既利於公務員更好辦事、有規可循,亦利於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通告附件指出,違反誓言或聲明的行為或有許多形式,不能盡列;然而,具體可分為三個層次看待。其一,是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港主權、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四種行為,均屬違反聲明;不難發現,相關要求基本與香港國安法看齊,本來已是法律不容行為,公務員不能觸犯絕對順理成章,定罪以後予以即時解僱亦絕對合理。其二,是公務員作出嚴重違法行為,包括以暴力擾亂治安及公共安全、以不法手段損害執法機構的執法能力和聲譽,藉以動搖特區政府的管治和施政;跟上類同,相關行為同樣違反了香港法律,也違反了效忠特區的原則。

 其中,效忠特區是否等於不能反對政府的政策或決定?文件明確指出,公務員提出反對意見,一般情況下不會構成違反聲明,顯示其言論自由不受影響;惟當表達個人言論時,導致社會把相關言論與其公僕身份關連起來,導致他人覺得或懷疑是在執行職務時可能偏袒,或受個人政治信念或黨派政治聯繫所影響或支配,或以公務員身份表達與政府立場相違背的意見,或把公共資源運用於黨派政治目的,以上皆屬違反聲明——簡言之,就是公務員可以個人身份發表意見,但就不能牽涉到整個政府或其他組織。其實,這在其他機構如私人企業等本就稀疏平常,簽約時都會要求受聘者不能違背機構利益甚或以權謀私,否則可以炒魷。與私營市場不同,《公務人員(紀律)規例》縱有處分機制,但他們亦有「鐵飯碗」,資料顯示每年僅得十至廿宗被革職個案;現在局方訂明規範與罰則,無疑更好避免「無王管」之窘,亦與基本法及國安法接了軌。其實,如果公務員真心實意效忠香港、服務香港,則根本無須害怕聲明、拒絕宣誓。就似去年7月1日起加入的公務員,已悉數作出了聲明或宣誓。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確保公僕盡忠職守、對港負責實在不可或缺。 

 香港商報評論員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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