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研集】國安法明確區議員須效忠

2021-01-05 01:58
來源:香港商報

 學研社成員 文武

 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一規定所指的「公職人員」應該包括何種人士,特區政府尚未有明確說法,社會上對於區議員是否包含在「公職人員」範圍之內,有不同意見。筆者認為,區議員屬公職人員,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國安法中已經十分明確,政府應盡快修訂本地法律,落實國安法的相關規定。

 公職人員包含哪些人

 就公職人員效忠的問題,特首在最新的施政報告中提及,特區政府將提交草案,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和《立法會條例》等本地法例,以完善宣誓安排及處理宣誓就職後因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和相關的法定程序。

 不過,對於公職人員包含哪些人士,區議員是否也是公職人員,是否也須宣誓或簽署文件確認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未有明確的說法,社會上的議論也比較多。有意見認為,區議會用的是公帑,區議員的薪金和津貼亦由公帑支付,屬政府建制的組成部分,應當屬公職人員,須效忠。但也有意見認為,區議會並非政權機關,也沒有列入基本法第104條列明需要宣誓效忠的公職人員之內,故不必宣誓效忠。

 區議員是否公職人員、須否宣誓或簽署文件效忠,爭論不休。有消息指,政府正在研究國安法第6條中的公職人員應包括哪些人士,近期又有人認為,須人大常委會出手解決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國安法第6條中的「公職人員」,雖然沒有明確寫明包括哪些人,但對於區議員應包括在其中,國安法已經十分明確,只須全面、正確地理解國安法,就可以解決區議員是否公職人員、須否效忠的問題。

 根據國安法第6條,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根據這一點,區議員肯定包括在內。而現任區議員中,有一部分公然支持「港獨」,不承認香港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不承認中央對香港有管轄權,甚至曾參與意圖顛覆中央和香港特區政權、勾結外國勢力要求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的行動,這部分區議員不僅沒有資格出任議員,甚至連是否有資格當一名合格的香港人也有疑問。

 國安法沒有區別對待區議會

 第6條中的參選或就任公職,並非特指某一項或某幾項選舉,而是泛指參選及就任所有的公職。香港現時選舉管理委員會舉辦的選舉包括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立法會選舉、區議會選舉,以及鄉郊代表選舉。除鄉郊代表選舉由民政事務總署負責外,其餘均由選舉事務處負責。因而,國安法第6條中規定須宣誓或者簽署文件效忠人員的範圍,理應包括上述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區議員自然也包括在內。

 此外,國安法第35條寫明,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時喪失候選人資格的範圍,也包括區議會選舉候選人,這說明國安法並沒將區議員及區議會候選人排除在外,也沒有將立法會選舉、區議會選舉的候選人區別對待。

 第35條還寫明:「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從這段文字看,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都應包括在須宣誓或者聲明擁護和效忠的公職人員的範圍之內。

 國安法生效之後,各項具體的規定正在逐步落實。在公職人員效忠方面,區議員應包括在內,國安法條文已經十分明確,特區政府下一步應該落實區議員效忠的問題,將不符合國安法要求的區議員清理出去。

[責任編輯: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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