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拘捕非政治檢控

2020-03-03
来源:香港商报

   

 

  團體到警察總部請願,要求嚴懲黎智英。

  作者:何子文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工黨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及民主黨前主席楊森日前被警方重案組登門拘捕,被控涉嫌參與「8?31」灣仔非法集結,並檢取3人的手機調查。黎智英還涉嫌2017年刑事恐嚇記者,另被控刑事恐嚇罪,3人全被落案起訴並准保釋,今年5月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應訊。警方強調,是在完成相關調查工作後展開拘捕,是依法辦事,並無政治考慮。然而,反對派依然對拘捕上綱上線,指責警方是「政治檢控」,企圖打遏異議聲音,有反對派人士甚至呼籲外國政府制裁香港云云。

  三人觸犯法律

  要知道,不是因為涉案的是政治人物就是「政治檢控」。具體而言,所謂「政治檢控」有兩個前提:一是司法部門基於政治目的檢控參與政治活動或提出政治言論的人士。二是有關罪名是莫須有,是檢控部門故意羅織罪名,志在打擊政敵。要符合這兩個前提,所謂「政治檢控」的指控才成立,但黎李楊三人的控罪屬於「政治檢控」嗎?答案明顯是否定的。

  去年8月31日,有激進分子在港島區參加所謂「十萬人大遊行」,這是一次未經申請的非法遊行,參與者都涉嫌非法集結。當日下午,有暴徒佔據中環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行車線堵塞交通,並在干諾道中把慶祝國慶標語塗上辱國辱華的「支那」字眼,更有暴徒在德輔道中手持自製激光槍,及分發裝備,為當晚非法暴力行為做準備。而黎智英等三人當日高調參與違法遊行,更走在前列拉橫幅,並且向人群聲言,「我哋都要堅持」「不可以被政府嚇怕」云云。這說明他們知道這是一次違法遊行,參與者將會觸犯法例,而他們卻參與其中,這樣他們違法的證據事實俱在,絕非「莫須有」。

  黎智英還涉嫌於2017年6月4日,在港島東區維多利亞公園刑事恐嚇報章記者案,另被控以一項「刑事恐嚇」罪。有關過程有報道、有片段,證據確鑿,不容黎智英抵賴。

  根據《公安條例》,任何人如參與非法集結,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年。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至於刑事恐嚇罪,經簡易程序處理,可判罰款2000港元及監禁2年,經公訴程序處理,則可判監禁5年。黎李楊三人的行為觸犯了法律,警方依法拘捕,針對的是他們的違法行徑,請問何來「政治檢控」?

  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根據香港律政司的《檢控守則》,檢控人員的檢控決定須遵從兩個準則:一、證據是否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包括罪行的嚴重程度、檢控有否任何延誤及其因由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法治的最基本原則,也是香港作為法治社會的圭臬。不論違法者是政府官員、政治人物,還是黎智英、李卓人、楊森,其身份都不會影響檢控,律政司的檢控只會從法律出發,這次拘捕三人也是依法辦事的體現。如果因為三人是政治人物,是反對派的頭目,檢控部門就投鼠忌器,應告而不告,應捕而不捕,才是政治淩駕法律,才最應該受到批評。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今年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演辭中表示,所有人都必須服從法律,無人可淩駕於法律之上。然而,從黎李楊三人被捕後,反對派人士的無理批評,甚至將事件上升至國際層面,要求外國政府介入香港法律,這些行為正正是企圖利用政治來干預法律,他們以為反對派政客的身份是「保護罩」,令他們犯法後不用承擔責任,這樣的法律觀才是對法治的最大損害。

  持續大半年的修例風波,嚴重衝擊香港法治基石,各種枉法的歪論更不斷在社會上傳播,依法拘捕黎李楊三人,說明警方執法一視同仁,更說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派以為自己可以淩駕法律,只是一廂情願。

[责任编辑:郭玉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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