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49

戴耀廷牴觸刑事法

2018-04-06
来源:香港商报

  鄭赤琰

  戴耀廷出席台灣一個公開論壇,論述香港可選擇「獨立建國」。特區政府獲悉後立即感到震驚,並給予譴責,全港各界包括立法會議員多達41人聯名要求港大對戴作出停職的處分,同時也要求政府採取法律行動,將其繩之於法。除政界外,港內外的社團也紛紛發出聲明在報紙刊登,要求循法律途徑制裁戴。

  港大校務委員會則有人表示,若戴的言論觸犯法律,大學當局會跟進,否則無從下手。到底戴在台的講話會不會構成刑事罪,在港法律界有人指出香港刑事法第九條和第十條已足以指控戴犯上「煽動罪」。戴本人聲稱自己有「言論自由」權,只在言論上說說「港獨」,沒有採取「港獨」行動,不構成分裂國家主權,也沒對特區造成破壞,何罪之有?贊成戴的說法的,在法律界也不乏其人。

  本文試就事件討論戴為什麼已觸犯了香港刑事法第九條與第十條有關煽動的罪行。

  在台談「港獨」問題嚴峻

  眾所周知,國際人權法已訂明「言論自由」是個人享有的權利。但是大家也看到國際間有不少人因為其言論而坐牢,甚至因此喪生。在西方國家全力消滅「恐怖主義」的今天,更是憑公眾場合、秘密組織、網上管道的文字、言語追緝「恐怖分子」,被美國關在關塔那摩灣集中營受盡折磨的人,不就是因為言論被定罪為「恐怖主義」分子?不單嚴刑打擊「恐怖分子」,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都會受到如此嚴厲的處罰。

  中國發生分裂國家主權的地方包括西藏、新疆、台灣三地,問題已嚴重威脅到國家安全,例如「疆獨」與「藏獨」還有人加入了國際恐怖組織,維吾爾「疆獨」分子加入恐怖組織而被國際通緝或被捕的已不乏其人,過去一年還有維吾爾族的「恐怖分子」在泰南被捕的事例,已足以說明,分裂中國的問題早已被列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中國訂立了《反國家分裂法》,美國訂立《愛國法》,都是用來對付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公器。國際人權法又何曾對美國和中國說不?

  台灣國民政府一直和大陸作軍事對峙,兩岸都有國家維持外交承認,兩個政權對立下的「內戰」形勢一直僵持不下。自主張「台獨」的民進黨取得政權後,兩岸關係在國民黨和共產黨執政下還有談判的空間,因為雙方都堅持「一個中國」,雙方談判是要結束「內戰」和平統一。而民進黨執政後,兩岸根本沒有談判的空間,因為民進黨的陳水扁與蔡英文不放棄民進黨的「台獨綱領」,又不承認「九二共識」,因此「台獨」對國家安全的危害,是一個政治現實、政治行動。中國訂立《反國家分裂法》早已把台灣列為與「疆獨」、「藏獨」同流,因此港人走去台灣大談「港獨」,以為自己言論自由不受限制,又辯說自己只是言語討論,沒採取「獨立建國」行動,在中國身處「疆獨」、「藏獨」危害國家安全的氛圍中,台灣擁有軍隊同時又受到美國軍事維護,對國家安全的危害更是比「疆獨」、「藏獨」還嚴峻。

  既有先例 應該治罪

  說到這裏,讀者當可一目了然,戴在台灣由「反共青年救國團」召開的論壇上大談「港獨」、「疆獨」、「藏獨」,會上還有來自香港因辱國問題而失去議員資格,因為掛「港獨」布條而被大學處分的學生,在台灣這個實質仍處「內戰」未完的地方,在「台獨」分子執政的地方,對香港已在行動上涉及「港獨」的聽眾,有這樣的「反共」組織召開的論壇,其「港獨」言行已十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哪怕他說自己只說不做,但對分裂國家的行動者,不正是「煽動」行為嗎?難怪中國官方已發出嚴正的聲明支持特區政府執法以維護國家主權。

  過去港英殖民地政府已動用過刑事法第九條與第十條處理政治「煽動」罪犯,既已有先例,為何不用在戴身上?

[责任编辑:蒋琳]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