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幼岐
「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立法,是香港的憲制責任。」這一句話,已經聽到不少大人物(包括高官)說過很多次了。可惜,說來說去,始終仍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相信許多愛國愛港人士都想問聲:「點解?」
撥亂反正正本清源
香港回歸20年來,尤其是最近幾年,出現了一些亂象甚至亂局,包括「占中」及旺角暴亂。認真思考原因,23條未有本地立法顯然也是其中一項重要因素。以「占中」為例,錢從何來?也就是長達79天的「占中」活動的經費和資源何來?一卡車、一卡車的日用品、帳篷、睡具、以至竹枝、木板等,又是誰付錢購買及户車運到「占中」現場?有消息指,發動「占中」的「三丑」之一的戴耀廷,背后有美國大炒家索羅斯的金錢支持,這是怎麼一回事?至於「占中」發起人和多名反對派議員收受黎某人5位數、6位數的支票,證據確鑿,卻至今不控、不審、不判,這又是為了什麼?凡此種種,是否都與23條尚無本地立法有或多或少的關系?
國家主席習近平6月底至「7·1」視察香港,多次發表重要講話,其中提及以至強調「國家主權和安全」、「撥亂反正」、「正本清源」等。這些,都與香港的亂象、亂局、亂源有關。可以說,也與香港尚未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本地立法有頗大的關系。香港是法治地區,萬事都要有法可依。施政要依法,執法要依法,司法要依法。政界人士以至普通市民行事,亦都要奉公守法。23條尚無本地立法,法治就有了缺口,某些人會鑽空子為所欲為。大眾不妨想一想,為什麼有些反對派人士極力反對23條本地立法?原因顯而易見:反對派不想戴上「緊箍咒」,他們膽大妄為,想做就做。假如有了第23條的本地立法,反對派肯定失去「反中亂港」的自由,香港無疑就會太平得多。
不必強求取得共識
關於23條本地立法,近期有一種論調,那就是:要在社會上取得共識,然后再就23條進行本地立法。此說有一「奇」:為何過去的種種立法都不必事先在社會上有什麼「共識」,偏偏只有23條本地立法有這個需要?你說,「奇」也不「奇」?此則令人懷疑,可能是不想及時或及早立法的人采用「曲筆」的方式作表達。其次,「取得共識」云云,難矣哉!
許多事情,要取得共識都有不小的難度。舉例說,新一屆政府希望改善行政、立法關系,問責官員多些到立法會接受質詢,其中建議的「短問短答」,就有人支持、有人不支持,甚至有人先支持后不支持。「共識」,云乎哉!相比之下,是否就23條本地立法,要取得共識難度肯定大得多了。說得「酷」一些,10年20年都未必能「取得共識」,那就10年20年不用本地立法了?也就不用「撥亂反正」和「正本清源」了?很明顯,「事先取得共識」的說法,大有商榷的餘地。事實上,許多法例在立法前都不會考慮什麼「社會共識」。「官員共識」、「議員共識」或「起草法例人員共識」很可能是有的,至於「社會共識」,恐怕只能「估估」了。不過,假如法例立法成功,不論是否有「共識」,人人都得遵守。
基本法23條的本地立法,只須立法會出席議員的過半數即可通過。比之於「政改」議案等須三分之二的大多數方可通過,難度相對小得多。現時,立法會的生態,建制派占40席,反對派或非建制派占24席,尚有6席等候補選。形勢對23條的本地立法顯然十分有利。此時不做,更待何時。即使是補選6席仍歸反對派,雙方席位還是40比30。如此比例,對23條本地立法絕對有利。機不可失呀!
應該說,基本法23條的本地立法是大事,也是急事,有助於改善因「反中亂港」而造成的社會混亂局面。這是大有利於香港社會和廣大市民的大好事,何樂而不為?簡而言之,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是大事,宜早不宜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