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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賠償象牙商

2017-06-08
来源:香港商報

  象牙問題最近又再引起討論,好多象牙商人都想納稅人找數,這是非常有問題及無恥的做法。

  根據基本法第10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而在條文中,「徵用」財產大致上劃分為以下三類:

  一、正式徵收:財產的所有產權轉移給國家。

  二、實際奪取:財產擁有人仍擁有財產的所有產權,但擁有人的財產本身已被挪用。

  三、規管奪取:政府實施的措施移除或禁止有關財產的一切有意義的用途或有利可圖的經濟用途。

  就基本法第105 條而言,禁止象牙商業貿易絕不構成徵用象牙擁有人的財產。首先,政府并無奪取或沒收象牙,而且禁止象牙貿易是基於保育和環境可持續性這兩個涉及公眾利益的考慮。所以,這項對象牙財產權的限制屬於合法的做法。

  筆者認為,禁令只是限制象牙制品的一種方式,只會影響財產的價值,而并不構成「奪取」,故此政府沒有法律責任為象牙商人作出賠償。

  再者,現時象牙商人用的許可證是由署方酌情簽發,特區政府絕對有權力取消或變更,絕對不構成象牙商家說的干預或侵犯私有財產權。

        城市智庫時事評論員小組召集人、香港青年智庫副主席、港台青年創意聯會理事 張遠深

[责任编辑:郑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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